常见结合犯有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诱骗、强迫卖淫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又收受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类型。
一、常见结合犯有哪些
结合犯,是指数个在法律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为,由另一个法律条款将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独立犯罪的情况。中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
常见结合犯有如下几类:
1.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绑架罪。
2.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诱骗、强迫卖淫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又暴力抗拒检查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暴力抗拒检查,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又收受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二、结合犯具有哪些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任何犯罪,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数个独立的犯罪,必须是数个不同的犯罪,而不是数个相同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十乙罪二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如果《刑法》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的一个罪,则不是结合犯。如绑架并杀害他人的,《刑法》仍然规定按绑架罪论处,故不属于结合犯。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了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结合为新罪,则不是结合犯。而《刑法》之所以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规定成为另一独立新罪,有的是因为原本独立的数罪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容易同时发生;有的是因为一罪是为另一罪服务的;有的是因为数罪的实施条件相同。
三、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是什么
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有几个,结果加重犯本质上只有一个行为,由于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分则条文将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处罚;而结合犯本质上存在两个独立行为,原本应该两罪并罚,但分则条文将两个行为规定为一个新的罪名,按照这一新的罪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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