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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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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万,获判缓刑!

    时间:2019-06-17 16:03:14 浏览:
    导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犯罪金额 缓刑

     【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戴某某为了被告单位大宇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赖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价税合计6.50%的开票费,通过虚构钢材购销合同的方式,由赵某犯罪集团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847878.00元,税额人民币789551.80元,其中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实际认证抵扣,税额人民币703108.0元。

    2017年1月17日,戴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已退赃人民币703108.0元。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大宇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名律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关系及辩护思路:

    1.戴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案中戴某某为了单位大宇科技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钢材购销合同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其中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实际认证抵扣,税额人民币703108.0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中,犯罪数额是关键的依据,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虚开税款的数额;二是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三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故辩护人在选择辩护思路时,要清晰计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和事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向国家退赔的款项,应从实际被非法抵扣的税款中予以扣除。这会影响到量刑幅度的大小。

    3.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本案中戴某某虚开70万增值税发票后,能在案发后主动全部退缴,故其最终罪名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戴某某为什么能适用缓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不适用缓刑。而最终宣告了戴某某缓刑,主要原因在于,案发后,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个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作为辩护人,在选择了罪轻辩护策略后,寻找各种罪轻情节,在细节处理上依靠经验依靠对法律条文的精确理解,扩大罪轻辩护的空间,可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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