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一罪和数罪的规定
核心内容: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刑法理论中,有法定的一罪和数罪的区别,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在本文中对此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二、只定一个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法定的转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目前尚未有定论)。
8、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四、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
4、购买假币又使用该假币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5、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持有、使用、运输该假币的,定伪造货币罪。
6、行为人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又利用这些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择一重罪处罚。
7、骗领行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8、拾取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都只定信用卡诈骗罪。
9、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成立牵连犯,从一个重罪处罚。
1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属于牵连关系,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盗窃或者用诈骗手段取得前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别定盗窃罪和诈骗罪。
11、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是想象竞合犯,从一个重罪处罚。
12、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侵犯著作权商品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部实行数罪并罚。
13、以盗窃的方法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后,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择一条重罪处罚。
14、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货款后向对方发去伪劣产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定合同诈骗罪。
1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直接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6、利用虚假广告促进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的,构成虚假广告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牵连犯,一般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7、以非法拘禁、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直接定为绑架罪。
18、以出卖为目的,非法拘禁妇女、儿童的,直接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19、限制工人出入自由,强迫其;劳动的,直接定为强迫职工劳动罪。
20、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的,择一重罪处罚。
21、绑架中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定绑架罪,处死刑。
2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由于某种原因又出卖的,只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部实行数罪并罚。
23、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人民警察,则定招摇撞骗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定抢劫罪。
24、行为人为抢劫财物而预谋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死被害人的,只定抢劫罪。
25、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交通设施的同时造成破坏构成犯罪的,应该择一条重罪处罚。
26、在赌博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定诈骗罪。
27、设置圈套诱使他人赌博,但在赌博的过程中没有诈骗行为的,定赌博罪而非诈骗罪。
五、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0、因挪用公款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成立犯罪的,赎罪并罚。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12、受贿后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
1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如果查明一部分是由贪污、受贿而来但是还有一部分不能查明来源且数额达到巨大的应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
14、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有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15、行为人对不同的人进行教唆和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对同一个人教唆此罪并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的,数罪并罚。
16、参见间谍组织,又为间谍组织之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数罪并罚。
17、叛逃构成叛逃罪的又参加间谍组织够成间谍罪的,数罪并罚。
18、行为人窃取或者夺取财物后发现有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予以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则另外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数罪并罚。
19、行为人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等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延误抢救时机,情节严重的,构成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应该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
20、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企业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时又走私其他违禁物品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22、抢劫信用卡后在机器上使用的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23、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够成非法拘禁罪且行为人索要的钱财超过所欠债务巨大的超过部分定绑架罪,数罪并罚。
2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25、杀害被绑架人后又当场取走被害人的财物的。以绑架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26、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以绑架为名向被害人近亲属勒索财物的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27、拐卖妇女过程中又猥亵被拐卖妇女的,数罪并罚。
28、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强奸、伤害、侮辱的,数罪并罚。
29、雇佣童工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30、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杀人的故意,而实施杀人或者伤害行为的,数罪并罚。
31、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数罪并罚。
32、实施强奸、伤害等犯罪行为后,在被害人没有失去知觉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部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以具体犯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如果他人已经失去知觉则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34、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加赌博,参加人识破后要求退还所输的钱财时行为人使用暴力拒绝退还造成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5、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对被组织者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应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不应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被组织者不是同一批人,则要数罪并罚。
36、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并罚。
六、共犯论处的情况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3、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4、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5、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6、一人完成绑架行为后,另外一人参加进来,与前一个人共同实施勒索行为的二人成立绑架罪额共同犯罪。
7、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熟悉地理环境,帮助犯罪人逃跑的,则是逃脱罪的共犯。
七、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应当减轻处罚: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3、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
4、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
5、应当从重处罚的有:教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