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王平聚)一直从事刑事辩护这项工作。我认为刑辩律师作为一个群体,如果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低于法律共同体的其他群体,哪怕有寥寥几朵鲜花,肯定成不了景,只有百花齐放才是春。一个群体在总体素质上高于其他群体,才能获得社会或者当事人认同,我们事业的前景才能更加广阔。因此我觉得刑事辩护业务学习是更需要抱团的一个领域。因此在每一次的交流,我都希望把自己所学、所感、所悟给整理出来,而且每一次我都不会重复以往的课程与交流。为了今天能够完成这次的课程,我今天题目的是——刑事辩护的现状与机遇。这个题目可能是我自从开始业务交流至今所讲的最大的课题,相对比较宽泛, 但是我想大家对于具体的业务技能技巧可能都会有不少学习,我们换一个视角,从全局上、从大的格局上看,我们刑事辩护事业应该怎么发展。
从实践而言,刑事辩护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这是目前大家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比如说进法院要求安检,这种情况在深圳龙岗区曾经引起过一个律师愤慨,直接拒绝出庭。当然他对于自身权利的这种抗争,虽然这种精神值得敬佩,但是这种做法在律师权益的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的职责上是否妥当,有待商榷。另外常见的就是会见权无法保障,分为两种情况:一、基于会见资源有限,或者会见效率相对滞后、低效,导致律师会见耗时长。二、基于侦查机关滥用特殊案件职权,律师难以依法会见。
另外最近在视频上大家看到了律师庭审发言被打断,这种打断是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刚刚出台了关于保障律师发言权利的规定。但是我们大家要注意到,但凡出现某种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恰恰说明律师这种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是这种规定出台,往往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对最高院而言,问题泛滥成风之后才作出相应的规定。它根本没有对专门的问题做出具有立法意义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所以我们不能只看立法的指向,维权了我们就欢呼雀跃,而是要意识到这种具有普遍性的情况。
前面谈到了一些情况,在实践中我们都可以能够克服。但是刑辩有真正的三难,这里给大家列举一下,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来考虑。
1.无罪辩护难
无罪辩护为什么难?这和我们国家的司法考核体制以及司法伦理有关。尤其是法官不能保持中立,法院没有真正的核心地位,并且在公检法机关以打击犯罪为职责价值观里,一个法官如果在辩护人没有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却向审委会提出被告人无罪,则公正性会受到质疑。即使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法官如果倾向于认同,也会被质疑。在职业伦理中,有时候法官为了自证清白,最好的方式是重罚。何况罪与非罪的问题,他们更不会轻易选择无罪。
2.排除非法证据难
为什么排除非法证据会这么困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之后,相关文件出台了不少,但在实践中真正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寥若晨星。而且有的非法证据一审被排除之后,二审又被改过来了。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就是一组证据被排除了一个,指控都没有变,并没有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这种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实际上被架空。
如此密集地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恰恰说明了最高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也认同,非法取证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是偶然现象,没有必要用立法或司法解释去指导。但是非法证据排除难的因素主要在于,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确认侦查机关行为违法,承担不了相应的压力,其本身也不具有高于公安机关的权力。
前段时间我办理一个非法采矿案件,一名基层法院的副院长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该院集中审理了一批非法采矿案件。涉及到实体问题,在政法委会议汇报的时候,说到起诉的一部分犯罪事实是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当地公安局局长兼副市长,各地的配置基本都是这样,立即跟他说:“你是说我们公安和检察院都是傻子了?”当时这位副院长就无法回应。如果不用法律思维来谈事,用权势压人,还谈什么?
在各地的职务配备上,原来公安局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是普遍现象,后期虽然进行改革调整,不进市委常委,但副市长的职位还是要高于法院院长的。同时现在检察机关反渎权又回归了,对法院的制约,甚至打压的局面还是依然存在的。这个时候如果说让法院排除地位高于他的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排除地位强势于他的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他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排除非法证据答案也是现行司法中无法逾越的障碍。
3.申请证人出庭和调取证据难
刑诉法学者陈瑞华教授提出过申请证人出庭难,是因为法官怕证人出庭之后耽误时间等等原因。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官的交流判断,法院不希望证人出庭,或者说法院不愿意主动调取证据的原因,是法官不愿意把自己置于两难选择的这种尴尬或者危险的困境。因为证人出庭一旦出现不同的证言,这个时候法官面临两项选择,如果辩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做了不同证言,和控方的证据体系有冲突,此时法院如果选择了辩方证言,会导致控方不满,甚至非难,如果否定了出庭证人的证言,按照控方提供的书面证言定案,又会受到辩方以及被告人的非议和指责。这种状况下如何选择都会把自己陷入争议,而且也增加错案责任风险。倒不如干脆就按控方提供的书面证据做出判决。因为没有其他证据选择,完全可以根据证据裁判,至于证据的真实性不是法官的责任。因此法院明显排斥和回避申请证人出庭。
同样律师调取证据之所以受到打压,也是因为调取证人证言会导致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因此法院不会主动予以保护。同样作为控方,他们指控职责以及他们提供的证据不希望被否认。这种状况下,律师调取的证据将难以获得法庭的采信,并且容易导致职业报复,我想上述三点是咱们在刑辩过程中真正的难处和困境。
可是工作困境不仅有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还在于整个社会对律师的评价。目前司法环境下对于律师总体评价是:当事人有意见,司法机关有成见,社会公众有偏见,高层不待见。
1.当事人有意见
当事人有意见是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往往辩护结果是败多成少。通常刑辩律师成功率在概率上要低于民商事诉讼。民商诉讼从理论上它至少50%。如果辩护意见能够被部分采纳就是所谓的成功,这种计算方法是有点自娱自乐。从我们接手后对案件的判断和辩护方案的设置,以及最终取得的结果分析。如果真的从接案时对案情的分析,最终结果是否达到或接近我们的预测辩护目标而言,刑辩律师的成功率很难超过50%。即使是极为谨慎的律师,也很难超过这个比例。单从比例上来看,当事人自然容易有意见。
2.司法机关有成见
现在为止有很多公权力机关的领导,甚至办案人员,仍然认为他们是正义的化身。认为律师就是给司法机关捣乱的,这种成见大量存在于在中、基层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中。
当然,省一级的检察机关还是明显不一样。因为省一级的检法机关不存在上级的直接量化考核,而且他们对全省的监督与管理,从工作岗位上、职责上、视野上,看到的局面更广一些。但终究还是中、基层司法机关的人员比例、案件数量占绝大多数。
3、社会公众有偏见
这种情况往往和有些律师言行不当有关系,大家现在看到很多热点事件都有律师在后面恶炒、追热点。而且一些恶俗案件反复转载、描述,甚至意识不到自己有不当行为,仍然不断的炒作宣传,自然会让自己的社会评价进一步受损。
比如某些职务犯罪案件,老百姓都有些仇富仇官的心态,况且当事人未必本身没有过错,但社会公众往往是对于罪与非罪,过错与犯罪没有明确区分的概念。如果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的,律师的这种炒作,反而会导致律师和当事人会更加被动。另外还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关,总认为刑事辩护律师是帮坏人说话的。
4.高层不待见
一些被媒体披露,影响社会公众的案件,往往都是过度炒作。如果律师中规中矩办案,不宣传不炒作,高层看不到。恰恰是炒作的人,把刑事辩护律师群体给抹黑了。
我们谈到律师不容易,工作受到阻碍,或者无法逾越的障碍,社会评价不好,但是哪个行业都不容易。最近公安机关的错案追究已经全面爆发,基于扫黑除恶这种大的政策环境,把前几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作为民间纠纷处理的案件,现在都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保护伞,开始打压。但是对于尺度如何把握比较困难,这里我们知道确实公安也不容易。从检察机关而言,我们套用了一句古诗就是叫“随时梦中惊坐起,我的案件判无罪”,一个无罪判决对于公诉人的职业前途是灭顶之灾,以后在岗位上也不可能有任何前途,因为无罪判决对于公诉人来说是重大事故,但是有些案件诉与不诉,公诉人也无法决定,是由检委会来决定。法官现在员额制了,他们独立办案有独立审判职责,无独立审判职权。以前一个案件怎么判需要庭长签字才能签发,因为庭长作为业务领导,对案件也要负责。现在不需要庭长签字,直接由分管领导做一个形式化的签批,上会也不需要庭长签批。这种状况下,领导要求按照某种结论来定,某个方向来审,承办人能不能保持独立?能不能拒绝?如果不拒绝,责任最终还是承办人承担。因为所谓的终身负责制。员额制的改革有它的进步之处,但对于法官的这种压力和风险也确实在提升。
如果说刑事辩护业务真的多么困难,现在公检法机关每年都有很多人投身于刑事辩护行业。如果在法院有个稍微合适一点的岗位让大家过去,大家可能未必。证券律师、法律顾问、律师这些领域容易吗?实际上据我了解,也是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压力。比如证券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的时候,所谓的一些“粉饰”、“美化”,如果严格追究起来,会不会形成涉嫌相关犯罪的风险。但如果坚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客户还会选择吗?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当年之所以越来越不愿意办理企业案件和民商案件的原因就在于,客户总是居于一种强势的心态。“你需要多少钱?50万?80万?你把这事情给我搞定。”这种状况下,民商律师在协调沟通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间,第一,涉嫌风险,第二,风险自己承担之后就能胜诉吗?未必。你找庭长,人家可能找副院长,你找副院长,人家可能找的是一把手。
有时候刑事律师面临的环境还好一点。我可以直白的说,刑事辩护律师对控审双方都要适度的隐忍,不是怕他们有权力,而是怕他把你的当事人重判了,你告不了他。你告他判重了,他只会反驳说司法公正。因为他从司法伦理认为重判是一种光荣。但民商法官不一样,尤其现在的纪检监督情况下,如果有冲突,我就跟你较真。你如果损害我当事人利益了,我就会继续维护我的权益。如果你真的是恶意损害,对不起,我真去投诉,如果有说不清问题,你肯定有责任。这个问题咱们就不展开了,就是说任何职业领域,尤其我们作为成年人都要知道,它要有风险、有压力、有困难,但是不代表我们就不能从事这个行业。
1.制度困境
司法不独立,不权威
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项活动,如果裁判者不具有权威地位,这项活动没法有序地进行下去。我们就从最简单的足球上来说,如果一方队员可以训斥裁判,甚至可以处罚裁判,裁判怎么执法?球还怎么踢?因此,必须坚持审判的权威地位。但在目前的司法体制,对审判机关的怀疑以及权力制约,导致了整个诉讼处于没有主心骨的状态。
(2)司法伦理价值观的偏颇
这种情况也是没有办法,短期内难以扭转。
2.自陷困境
这些问题可能是我们交流的意义,和对我们以后的职业有价值有引导的部分。
(1)形式主义的辩护
我认为形式主义辩护者,是客户狩猎者,他们给客户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雪上加霜。
(2)虚假宣传
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广告,任何一个品牌都要维护,是不应该反对的。但是要遵循客观真实性和表达的尺度,如果让了解你的客户都感觉明显夸张,这将是一种负面效应。
(3)说话没有上限,做事没有底线
在执业过程中,有些律师我将他们归纳为“说话没有上限,做事没有底线”。这种情况不可能为律师行业创造良好环境,往往更容易陷入困境。我今年正好执业21年,在执业之初三两年的时候,有些同行起步非常快,我也非常羡慕。那个时候我骑着摩托车穿个夹克衫,带头盔,淋了一身雨,到公安局办事,一看人家西装革履,我感觉到那才像真正的律师,后来一打听才知道证还没拿到。
拿到证之后,好像前两年干得也不错。但昙花一现,很快负面的各种问题都出来,慢慢的在这个行业里呆不下去。其实律师行业是对年轻人特别不公平,但对中老年人特别有利的一个行业,资历人脉社会影响社会认同度都是熬出来的。没有前五年的付出,其实后五年就比别人迟之前的五年,再往后五年又迟中间的五年,这是个规律,它的努力和收效是滞后的。如果当时不能隐忍,现在不努力,以后可能就没有收获,提前透支了以后可以享有资源。
(4)辩点强词夺理
另外刑事辩护现在有一种很坏的风气,有些律师经常提出一些可能自己都不能认同的观点。别人提问还说别人不懂行。当事人花大价钱购买法律服务,不是请专业演员的。无论是客户还是法官,对这个群体都非常排斥。
(5)一些律师不具有基本业务技能
有些同行不具有基本的业务技能,没有认真的态度。对此我确实感觉到痛心。经常有年轻律师咨询我、罪名和立案标准,如果我不回答,他说王律师你狂妄,我们尊重你,向你请教问题,对年轻人提出问题你不搭理。我只能沉住气告诉他,你说这个问题我也要检索,因为我不记法条,尤其最高院公安部规定的立案标准,包括法条,我一段时间不办,真的记不住。解释之后,他才表示那么我去检索。
我曾经办理一起案件,开庭时一位同仁手边没有关于同案自首的法律规定,抄了我电脑里存的资料。抄完之后他发表了辩论意见,后来休庭了。二次开庭,到庭之后又重演了一遍,我条文没带,借你的抄一遍。如果先行摘抄,将会事半功倍,不提前准备,不利于自己的提升。有些年轻律师,如果请教或是咨询案件,最起码的尊重是“需要”,不能将他人当成助手。关于罪名、立案标准等问题可以亲自查。
向别人请教案件的时候,最好是做一个案情简介。基本案情争议焦点、适用法律都援引上,编辑好。向法官提交辩护词的时候,最好把法条作为附件放在后面,方便阅读。否则别人问一句你答一句,将占用很长时间。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注意细节。一旦法官对你印象不好,人终究不是完全理性的,他可能就会有排斥心理。在排斥心理影响下,胜诉的可能性自然就会降低。我认为很多律师的行为是自陷困境,可以通过对自己行为的反思来调整。
概括地说,制度困境法律以一己之力来解决,但不去自陷困境。
1.真诚守法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行业根基
实际上我们从事一个行业,就要了解一个行业根基是什么。律师行业的根基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制度是现代世界各国一种普遍制度。法律如此设计,是为了通过律师和强势公权力机关的对抗,从而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感。就像生病需要医治一样。如果没有医院,没人敢生病。医院可能治不好病,但它是一种安全保障。如果律师把每个客户都当成猎物,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如此一来,律师制度的设立是危害社会的。因此一定要明白律师制度的根基是什么。不是说你不追求名利,不想把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是你的利益是要有天花板,不能超出你给客户所带来的利益。如果你的收益屡屡高出你能够提供的服务价值,是不长久的。实事求是说我很多案件,不愿意提高收费。还有很多案件我认为明显没有价值,也不愿意去接,建议找我学生来办。原本一个一两万能够解决的案件,找我可能高出很多,我也不愿意接。这个时候客户至少明白,我是给他认真做成本分析。如果确实让我去办,我也告诉他我的工作成本、时间成本都比较高,收低了也不合适,另外价格我不愿意随便乱变,变化大了,客户对我诚信又产生了怀疑。我是根据案件可能花费的工作量和难度做一个量化区分,说明我最低的价格是多少,因为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我在何处需要加收一些等等。
或者说尽管现在我们法律制度不允许风险代理。但是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我在整个案件寸功未建,在合同中约定事后退部分费用,可能好一点。我们一定要明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一个行业根基。我接触过有一个年轻律师,客户对他很满意,案件涉及到合同诈骗,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然后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换了几波律师,我中间也介入过,也被换过,但他自始至终跟到底,每个环节收入费用对他来说也合适,他就是真诚,以当事人之利益为核心服务,不存在个人的利益,
我原来在执业期间,所里一个合伙人法律素质极差,但对当事人权益维护至上,结果在客户口中具有良好口碑,当然技术水平有些问题处理不了,他和同事一起商量,业务做得也很好。虽然不建议这样,因为律师还是要有一定独立的品格,但是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对我们今后事业的发展比我们想象的要重要得多。
(2)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实关于律师豁免权的问题,前段时间我也专门发了一篇文章,豁免权是一个重要的权限,但不能过度强调,尤其是不能超出法律范围。
首先从正常的犯罪构成为主的问题上来分析,如果说豁免权更多的在于不披露,但是犯罪行为不能做,更不能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去做,这就对犯罪行为的延续有了支持和助力作用,而不仅仅是辩护。因为国家是不会设立一种制度,来保护破坏法律的制度。因此说辩护律师有多大的特权是不合适的,法官也有特权,公安有特权,如此,法律人就把整个法律垄断了。我想对于律师豁免权要正确解读,理性对待。
(3)切实维护当事人,而不是形式上
真诚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有可能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大家一定要知道。但是这个是行业根基,医生也不能只按照病人的要求去制定诊疗方案。我最初工作的时候是在一家国有企业,企业不大,有一家小诊所,我们到诊所之后,医生都是问你要开什么药,我们非常鄙视的,说你病不会看,药不会开,还问我开什么药。我们现在很多律师往往是这样。有一个客户,在委托我之前到其他所请律师咨询。一位全国律协的副主任给他报价,说做罪轻辩护收50万,做无罪辩护收100万,问他选什么。他觉得不靠谱,这事就算了,又找其他律师咨询,最后还是回来找我们。这说明迎合当事人的意图,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一种弊病,这就不是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可以推导出律师有独立辩护的权利。但是律师要纠正片面解读的习惯,独立辩护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如果辩护方案选错了,当事人就要找律师麻烦,说我不懂,你方案错了把我的事情耽误了。严格意义上这种情况是可以追责的。因此辩护是有独立责任的。
我们把刑辩作为事业,要以当事人权益为目标,但不能以当事人的要求为目标,否则可能导致自己权益受损。比如他要求做出对自己不利的罪名的认定,但是证据与他的主张不符。此时,律师要么坚持根据法律证据得出结论,要么解除委托。我绝对不能去迎合这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否则我是不称职的。另外有一些明显不利于当事人的无罪辩护、轻罪辩护,证据确凿还不认罪,坚持让律师无罪辩护。如果你认为不应当做无罪辩护而你又这样做了,结果因为认罪态度不好。比如深圳市公安局前局长,他判决书就写得非常明确,认罪态度不好所以从重处罚。如果此时当事人投诉,律师又如何解释?因此律师事务所一定不能变成辩护超市,否则真是低端服务。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就是不厌其烦的给当事人解释和辅导,尽管很辛苦,但是会很有成效。因为辅导过程是对自身能力的锻炼,对案件也有更深刻的认识。
我曾经在办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因为这个受援人也是一个省级领导的亲戚,就特别不听话。后来我要求法援中心领导和当事人到我们所正儿八经开了一个庭前会议,律师事务所庭前会议,把我们的辩护方案理由和案件的利弊分析全部告知。之前我们一名法援律师一直跟他们解释,不厌其烦的打电话沟通。后来换了我之后,我就首先跟他商量,我现在帮你,你一定要理解我。后来通过沟通,循循善诱,也达到了不错的效果。
最后强调就是不要给客户玩套路,不然早晚会害死自己。前面谈到客户往往存在着自欺欺人的心态,不愿自我面对的情况。哪怕是成年人,跟小孩一样,知道生病了不打针好不了,但是打针的时候还是非常抗拒。如果有人给他提出一个不用打针的方案,他肯定会选后者。就像患病必须要截肢,结果其他医院医生说可以保守治疗并且能够痊愈。这种状况下患者也会倾向于选择后者。这就是现在为什么莆田系医院是医疗机构中最挣钱的医院。终究医生和律师行业是需要有良心、有底线的行业,如果完全按照商业模式运营,将导致这个行业的形象崩塌。在辩护中作了多少工作,甚至出个差,会见多少时间都记得清清楚楚。省律协的领导告诉我,有个律师接到客户投诉,他就把卷宗拿过来,发现无可挑剔,律师工作时间每项工作内容全记的清楚,自然就不会有什么事情。完全履行合同,投诉也没用。但客户就不用法律手段,直接卷铺盖到律师事务所睡,这种情况派出所也不好处理。
形式主义的工作方式,以后是越来难以承担。“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越小的城市,坏事传播时间就越短,但也不代表大城市就可以做这些事情了,终究干坏事思想压力大,因为要不停的考虑如何去圆,案件怎么给当事人交代,怎么去防御?前后都是防御,压力会很大。有些辩护意见不会采纳,想方设法把责任推给公检法。到最终就是腹背受敌。如果一个律师,公检法每一个人都夸你好,说明你这个人没有原则,但如果每一个公检法都说你不好,那说明你也有问题。套路早晚都会被揭穿。
目前而言,套路贷这种新生的“犯罪形态”,严格按照我们理解的犯罪构成,它是不应该构成犯罪。现在相关犯罪确实扩大了,基于行为不诚信,有非法所得,有社会危害。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们国家,从上层领导到法官等司法工作者,都没有深入人心。这种情况下,如果从事有悖诚信,损害他人的行为,风险是存在的。
2. 提升技能
刑事辩护在技能上,不能“够用就好”,因为够用并不能突出你的竞争力,法律服务可能只是一种劳务,而不是技术服务。你会,同行也会。咱们深圳这么多年轻律师,有人可能愿意出比你更低的一个价钱,这个时候律师怎么增值呢?我想必须提高技能,从不同视角,发现案件不同的问题,对案件有出色的解读。律师想在行业中生存,就要能看到公检法机关所没有看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和出路。如果没有这种技能,我们的价值就可有可无。这和我们职业理想是不相符的。这就是技能的重要性。
关于技能,因为咱们今天不是刑事辩护技能的交流课,而是一个有点宏大的大话题。我想给大家做一个极简的归纳:能看透、能说透、能高效。
(1)在技能上,是法律的问题、证据问题、事实真相、发现细节。包括法律问题上可以延伸为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在量刑情节上,罪中情节和罪外情节,法定的情节、酌定情节。包括大家不常使用的一些刑法理论,比如期待可能性理论,这是德国刑法学所创造的一个排除责任的事由。据现在咱们国内最新的学者研究,作为出罪事由已经不可考虑,但是实践中完全可以作为从轻的情节来考虑。我们很多辩护律师没有学过认真解读过这个概念。甚至,我们在省律协刑委会开会的时候,有一位委员在提交案件集体讨论的时候,曾经把预见可能性错误表述为期待可能性。这种情况下,你肯定是看不到案件的问题。我们看不透,那就谈不上辩护技能的有效发挥。
(2)要看透,必须要说透。表述一个问题,至少表达要有逻辑,有条理性。从辩护词自身的逻辑性上来看,我们刑事案件的司法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它都是预设,大家也都是预装的知识。所以有变化的是小前提,因此首先要了解小前提是什么,然后再对照大前提,再做出结论,这才符合人的认知结构。同时,辩护词不仅仅是给合议庭看的。还包括审委会,以及对案件有影响的相关人员。我们肯定要把他们作为潜在的读者,因为他们对这个案件是有影响的,甚至有可能是强影响。如果你认为他们对案件没有影响,说明考虑不周。如果知道这些人有影响,写的时候不考虑这些因素,那就是你做的不够。所以要能说透,要求表达逻辑上通顺,而且条理性要强。
(3)能够高效表达。前一段时间,网上热传的一个法官说:“你归纳不好,说明你水平不够。”引发了大量律师对该法官批评。但是上海的王律师后来对录像进行了回看,不是刚开庭,是庭已经开到接近中午的时候,发生的这一幕,而且他有不同的视角。咱们就不谈是与非了,法官的这种态度显然是不妥的,他没有权利这样去呵斥律师。但是,该法官那句话本身对我们也是一种提示。因为我在历次庭审中,都会想方设法防止法官这种打断。正好今天张主任也在现场。在广州的时候,我们俩一起开庭,他做一辩我做二辩。当时我进行发问,审判长就突然制止说:“辩护人注意你的方法。”我说:“报告审判长,我会服从法庭指挥。”首先缓解当时的气氛,“但是我的发问没有违规。”后来他只能叹了一口气,让我继续发问。但如果我当时就顶起来,那这个庭再开口就会很尴尬。怎么样增强自己语言的通过率,像网上那段录像中,法官既然让你简明扼要,我们就尽可能尽快进入主题。
前两天,我发了一个微信朋友圈,某社科学者说“任何谈话最能吸引人关注的时间是前60秒。”后来我缀了一句“很遗憾这60秒,多数情况都被套话占了。”怎样把自己的语言变得更为精准犀利简洁,这才是律师的重要能力。我认为真正好的辩护应该是多思考、少言行、谋定而后动。绝对不是任何问题,都长篇大论,一个问题纠缠半天,生怕别人听不懂。实际上,听众的接受能力,甚至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家属,他们的接受能力是要超出你自己的预期的。只是你的表达能够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因为你要预测到你的辩护词,有可能要给不懂刑法的法院领导看,有些领导原来可能是搞民事审判的,有些原来可能不是搞法律工作的。如果写得非常晦涩,像学者一样,用超出正常生活语言这种方式去表达,这不是一种好的表达习惯。进行高效表达,最好就是配图文表格,各种不同形式,这个大家可以都在工作中了解一下。因为口语和书面语言是不能完全被替代的,同样图表和文字也有不同功能。
(4)综合能力不足会影响事业发展。有时年轻人看到老律师接了一个大案件,收了100万,即使带着你办给你一点跑腿费,心里还很不平衡。但这样的案件完全让年轻人接也接不了,单独一两万的又也接不到。年轻人可能就分析老律师有关系,怎么怎么样。所以,律师发展最大的误区就是总喜欢用自己的长板比人家短板,妨碍进步。最好的方式是用自己的短板比别人的长板。其实,一个人的综合能力跟不上,相对较高端的客户,他和你在认知水平上是不一样的,你俩谈不拢。你给他只谈法律问题,他往往还关注相关的问题。你认为不重要,但是他认为很重要,甚至在实践中确实也很重要,但是你不知道。这个时候你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累达不到的话,这种客户建立不了信任关系。上个星期,有一个房产企业老板,几个人到我办公室去。他一进门,我说我怎么看你这么像警察。他笑着说我以前做过警察,后来做房企。生活阅历和接触的人多了,在一些细节方面有些判断,对于你和客户的相互了解,行为的互相判断和默契度会有帮助。因此,你不去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高端客户是看不上的。另外,公检法机关通常也不太愿意和你交往。因为你谈问题,要么过于教条、生怯,要么可能就确实不熟悉业务,他跟你交流什么?重大案件也不会喊你研讨。所以,你的辩护意见他可能也不会过于重视,尽管你付出了很多努力,因为视角不同,表述方法不一致。
像我本人的辩护词,我们实习生会感到奇怪,因为我每篇辩护词的结构都不一样。有的先谈这种方式,有的先谈那种问题。甚至同一个案件,我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辩护词的格式都有调整。实际上,我认为在这个环节哪个问题更需要先说明,更需要吸引他。就像新闻写作一样,我把最重要的问题放在前面,形成一个倒金字塔结构,从重要到相对重要到次要到最不重要的。甚至我的有一篇辩护词曾经在量刑建议后面,再专门针对数额进行补充,认为应该减一部分。然后提交之前我跟当时家属解释,不要认为我是临时贴上去,我是不想法官就数额问题跟我们和稀泥,说数额去不掉,所以这量刑就动不了。我就不包含数额因素,认为他就应该这样改,然后再把数额因素作为附加条件缀上。我们追求格式完美,但把追求实用放在第一位。你跟法官的沟通,所谓法律共同体的沟通,你在业务中如果不能达到一定的境界,可能建立不了真正的信任和良好的工作活动。
另外,跟领导和企业家也很难有好的沟通。厅局级干部,他跟你聊天,一聊觉得你小孩子,有时候很难和他深入沟通。我曾经办理了一个厅局级领导干部案件,我在会见过程跟他说,我不可能半个月去一趟,中间让我学生去。很优秀的一个小伙子,现在也办了很多成功案件。但他去了两次之后,那领导就说了,王律师你让他别来了,就白送的会见都不让他去。小伙子很沮丧,实际上后来我说你不必沮丧,我们在社会阅历上不是一个量级。那老先生本来就是位学者又是领导,他跟你谈是费时间。如果我们达不到这种状态,结交圈,朋友圈,没有这种层级层次,最终业务范围也受限。其实,大家也不要把交往恶俗化,都是不正当、为利益的。实际上,每一位领导干部他有亲友,他都会有需求。我曾经办过一起案件,是我们省人大法工委的领导,正厅级干部。我不认识他,他一个下属找到他,说自己家表弟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他说我又不能干预司法,没办法打电话到司法厅,找厅领导。厅领导就让找律管处,安排看哪个律师能办,然后律管处打我电话,我就过去对接。见到法工委主任聊两句对问题判断,然后什么想法跟家人讲。领导别的不能帮你,只能帮你找个律师,靠谱的律师。案件结果就是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也如愿以偿的改成了死缓。领导也高兴,我也有面子,多了朋友。但前提就是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综合知识要能跟上,否则没有交往基础。这个问题最后简单概括一下,我想就是大马拉小车,你会真正体现专业的乐趣。游刃有余的工作,身体会更轻松;没有过多的承诺,心里更轻松。
我也不隐瞒大家,我自己很明显现在有轻度焦虑,因为很多案件,白天不去想,睡觉做梦的时候也会想到。什么时候开庭,判决一个什么结果,判决没下来之前,你不可能没有期待。律师行业心理压力特别重。我跟当事人说,在个案中间除了你们压力大之外,就是律师压力大。但是你们只对一个案件有压力,我们对多少案件有压力。如果你收了这么多钱,办不了那么大的事儿,给自己增加那么多压力,我们心理的过度压力就导致身体健康造成巨大损害。最近律师猝死这种事情,大家应该都有了解。前一段时间,针对这个情况我专门做了一次讲座,如何减缓律师压力的六种方法,在喜马拉雅上大家如果搜也可以听到。我认为律师是没有累死的,就是过度的心理压力,对律师的健康损害很大。我们如果真的能做到大马拉小车,工作游刃有余,心理压力会降低很多。比如一个案件,我能够付出的价值至少是20万,我收你10万块钱,而且我工作又比你预期的要认真一些。可能尽管预期结果都没实现,我们对此不满意,当事人也不满意,但是当事人内心不会抱怨律师,会理解。我14年接手的一起二审死缓案件,官司打了两年,到16年改成无期,白打。因为大家知道,死缓改成无期,就是不上诉,两年后也改过了。我自己跟他家人说官司白打了,但他家人始终把这个意见都怪在一审律师上。当事人怪一审律师,就是因为对他工作态度和能力不满意。除了结果之外,当事人如果认为在此过程中你已经付出了,并且付出超出他给出的费用。他心里就有数了。心里没数的当事人是极少的。而且这么没有数的当事人你要接他的案件,说明你也没有数。我们自己尽量处理问题,游刃有余,压力就小的多。
3.与司法机关的对抗协商要有智慧、有理性、有大的格局。
(1)大家要明白个案中不要提法律共同体
现在很多人分不清司法共同体应该在什么语境氛围下谈。所谓共同体,它只是一个共同职业或者文化背景下的松散的体系,对内各有职责。法律设置了不同的角色,那就要有不同的立场,要有对抗,这样才是真正的共同体,并且不要期待哪一方会中立,你自己有角色,人家也有角色。不期待人家会中立,不盲目的认为别人应该客观,能够使自己保持清醒不会犯错。每一个人有他的角色,屁股决定脑袋,像我们为什么不从指控的角度去判断当事人一样。因此在个案中不要考虑法律共同体的概念,是各司其职。只是在对外的时候,如果无原则去抹黑其他法律职业群体,甚至前段时间网上传法官说辩护人有没有长耳朵,辩护人说法官有没有长眼睛。如果有这种言行,显然这种相互损害法律共同体的行为是不可为的。个案中要明白,要各司其职。
(2)要有足够的智慧,军事智慧包括政治智慧
现在律师与控方或者司法机关,要么就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要么就是一种激烈对抗。往往能够折中、适度把握的不是特别多。我想给大家说两点。第一就是孙子兵法所谈到的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真正的对抗,不依不饶,是在没有其他解决方案的时候实施的最后手段。也就是现代军事所说的“和平在于威慑”,或者说战争是外交的最后手段,不要把它作为基本手段。第二,政治智慧。给大家介绍一下咱们共产党的三大法宝。三大法宝即统一战线,队伍建设,武装斗争。实际上,统一战线在中国革命时期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统一一切可以统一的力量,去针对主要矛盾。就像我前面跟大家说的案例一样,案件发回重审之后,一审判的结果还不合适,我就游说检察院,你们可以抗诉,这个案件一定能抗赢。另外,比如咱们省检察院工作风气很好,他们看问题有一个好的传统,就是有利于被告和不利于被告都看的到。如果在广东高院有二审案件,最好是在卷宗交到检察院,第一时间找承办人沟通。
我前面谈到的咱们省人大法工委领导交办的案件。那个案件就是在二审期间,我跑到检察院进行交流,关于犯罪毒品犯罪既遂未遂的问题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后来经过交流之后,他查看了全部的录像,然后向检委会作出汇报,认为量刑不当。因为,二审期间不仅是监督辩护律师的上诉是否合理,还要对一审法院行为,对二审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因为广东高院在考评上没有约束,这种情况,通过与省检察院的交流,得到他们的认同,就是很好的统一战线。这也是兵法理论中的其次伐交,通过外交来进行案件的处理。同样在侦查阶段,有些案件明显侦查机关定罪动因很强的情况下,批捕环节就是我们统一战线重要部分。因为在捕与不捕的问题上,他们慎重,相当于一个小审判。一旦捕错了,他以后不好收手,这个时候尽可能地提出中肯的法律意见。如果有切实事实依据提供,这个时候不捕可能性比较大。
说一个案例,我在前年办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我认为数额明显不够,但为了保障这个案件当事人的安全,我首先就陪当事人一起到公安机关去了。公安机关也是传唤,我去了之后我就主动说明情况,然后就进行了交涉,进行交涉之后,同时也去找他们单位领导,露了个面。他们看我跟了去之后,了解了一下,也知道不好太过分,我也不是这么好糊弄的。他们当天晚上就把人送到拘留所去了,我就很放心。在这个案件整个侦查期间,我没有给他们公安提供任何证据,不交流。但是在刚收到批捕的时候,我立马就给出了法律意见,因为完全不能构成犯罪。公安据我后来所知是非常明确的,立场受到干扰。因为这个案件隔了很长时间之后,对方找到我咨询,要继续控告。我说这个事情不要找我,嫌疑人就是我辩护的。后来他把案件的一些情况跟我说了一下。这种情况就是,如果我跟公安机关去正面对抗,把这个事情越做越实,有些材料越递交可能越被动。观点越提交越容易被人找到反击点。这个时候我把重心放在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它相对公正。
我原来一直没有德肖维茨的书,最近才买了两本,我看了一下,确实很有意思。看了德肖维茨的观点,我才发现我们中国和美国这么大的司法制度差距,这么大的社会人文差距,但是在刑事法律上,比如他说到在诉讼中没有人想真正的去追求公平正义,都想胜诉。包括检察官也是想有好的业绩。法官也不想他的观念被人推翻,也要有好的业绩。我们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会统一战线才能处理好问题。
(3)对抗中有理性,有勇气,不卑不亢
与司法机关交往中,既不能过于强硬,又不能过于懦弱。我想做一个概括,只有小孩才只讲是非,成年人既要讲是非,又要谈利害。这件事情如果利害大于是非,还争什么?有很简单的事,比如早上开车去开庭,车被别人刮到了,这个时候是下去跟别人计较理赔还是白白被刮赶去开庭呢?包括我们前面讲到,律师去法院去开庭,要求过安检。你可以不开庭进行来抗拒过安检。但是不开庭,判决做出来了,当事人投诉,该如何解决呢,我想事情都有一个可以变通的方法。过安检也没办法,只能去开庭。如果认为需要投诉,可以事后投诉,而且这种违法已经形成事实。咱们做律师的要坚持有原则,但是不代表我们做事情过于死板,或者过于不可调和,不可变通。
和司法机关交往中要公私分明。 在实践中也遇到过,有些法官对我有意见。但是他自己亲友有事的时候,他琢磨来琢磨去,他让亲友去花钱请我,有可能请别的律师都不用花钱。大家知道,有可能平时一直往来的,或者突然亲友来找了,我们律师愿意免费。但是像这种情况,虽然他让亲友花钱来找我了,但是我坚持我的原则。在司法机关交往中还要有大的格局。所谓大的格局,就是我们要总揽全局,我们要站在一个更全面的视角。一个辩护律师,如果只站在辩护律师视角是看不好问题的。只有站在一个更高位置,看控辩审侦查,才不会成为棋局中的棋子,而是一个棋局的操纵者。我想这个问题如果展开了太复杂,但是点一点,大家也会明白,一定要钻进去跳出来。下棋也好,写文章也好,处理事情也好,就有这两种习惯,入局出局,往返于这两者之间。
和司法机关打交道,不要有贪天之功。以前,我在朋友圈里发过说一个辩护律师案件办成了,都是他自己本事,没公检法任何事。一旦这个案件结果不满意,满嘴都是骂公检法,就没他自己任何责任。法官也就是正常人,我们既不要把他们神化,也不要把他们妖魔化。有些案件,法官确实在中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连称颂他一下都吝啬,甚至哪个法院都不愿意提,那这种朋友圈发了之后,别人什么感受。我想这也是做人应该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凡事有功想独享,有错就想推,没人愿意和这样的人相处。
4.正确面对社会公众媒体
(1)现在律师要不要宣传?如何宣传?在网络时代,大家有明确的品牌意识,我认为宣传,甚至合理的包装,都是有必要的。
我们举个例子,健美运动员他展示体型的时候,他也没有造假,是包装展示。但是律师在工作中,把自己的一些好的案例、技能、心得体验,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和揭露隐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利于公众对于律师的了解、接纳。客户了解很重要,现在很多客户内心管理强大到你无法想象。他可能不会怀疑这个律师是真是假,但他到律所看到关于律师的任何资料都没有,说办理了多少案件,让他对你多信任,也很困难。学术上思路上的东西可以做一些宣传,但是不要恶炒案件,否则只能败坏形象。像前些年李天一案件,杭州保姆纵火案件,其实不仅具体承办的律师受到公众敌视,甚至对于一个行业负面作用很大。
(2)律师在公共宣传或者见媒体的时候,不要养成那种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习惯。
前些年一个官员出事,人家纪委网站一公布,有的律所为了吸引点击率,马上就发稿件。我就觉得奇怪,做辩护律师的,难道不懂无罪推定吗?纪委抓了,你就应该公布人家吗?和律师身份也不匹配。另外,相关人员还敢请你做律师吗?持续了一两年时间,最近好像不发了。另外,不要幸灾乐祸,落井下石。人家出事,你不辩护,别人辩护案件,你对当事人不停的落井下石,即使这个人真的有罪,但这和辩护律师社会角色也不相符。反正我觉得媒体采访我案件,或者涉及到一些检察机关咨询我案件,我一律是按照正常辩护的视角去谈,我就这么谈,绝对不会迎合任何人。因为你叫我来就是想让我谈真实想法。甚至原来有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喊我统一思想做决策的时候让我表决,那我就跟他说你要不允许我发表意见,那我就不发表意见。你要允许我发表意见,我就必须发表真实意见。实际上后来让我说,说完有人不高兴,但领导确实对我更信任。所以,我想一定要让人家觉得你这个人有原则有立场。作为律师,以我20年的从业经历,我感觉与其让客户觉得你聪明,不如让客户觉得你可靠。
(3)不要用低俗的案件吸引人眼球
有的律师自媒体长期发一些涉及性侵的案件,反复去发吸引点击率。虽然案例讨论无禁区,但是在公共场合、媒体上反复发这些东西,尤其本身并没有多大学术意义的东西,它体现了品位和教养问题。因为有些私事,别人无权干预。如果在公开场合去做一些不当言行,显然是不当的。
(4)戒骄戒躁,不要自吹自擂
有的时候我们的律师在专业上有一种过于自大的倾向。其实人家检法机关也是藏龙卧虎,只是制度不允许他们出头露面,不允许个人在社会上过多展示。
按周星驰的话说人没有理想和咸鱼有什么区别。但是理想和实务之间,确实在我们刑事辩护领域是不一致的。实务就是要务实,在现实中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只有按照既定的法律,既定的证据,既定的司法解释和一些程序规则和价值判断标准,哪怕是不合理。甚至说有些司法解释它明显出现问题,甚至省一级法院指导意见出现问题的情况更多。比如安徽高院关于毒品犯罪未遂既遂的界定问题,他明确提出只要进入交付环节,就视为既遂。这一规定比最高院的这种会议纪要又往前推进了一步。就这个问题,我专门跑到省检察院找他们,跟他们协调,说要不我们开个研讨会,把这东西给否了。结果后来也是因为时间因素、人事变动搁置了。但是这个规定在没被否定之前,在实践中它也适用。如果我们在辩论中否定它的法律效力,那是不切合实际的。针对司法解释因为违反法律不能用,在实践中不乏看到这种辩护意见。这种辩护意见实际上是有道理但是不实用。我的解决方法是从学理视角上,谈对于越权的司法解释,在适用的时候只能做限缩解释,万万不能再扩大。这样对法官来说,他听进去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因为司法解释已经扩大了,如果实践再扩大,就是双重扩大,那罪刑法定原则完完全全没有体现。只能在它扩大之后,我们在实践中比照着严格适用。这样稍微好一些,更务实一点。
我们做律师既要脚踏实地,也要仰望星空。否则只注重实物,不去了解法制动态,不去关心国家法治进程,也对你的事业和格局是有妨碍的。千万不要把理想和实务混同。如果在辩护的时候总是谈理想化的一些色彩,超出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些问题。那就不是在做个案辩护,而是在做立法建议了,这样往往解决不了问题,而是庄子所说的大而无用,那不是我们做律师的目的。如果有本事有能力,在学术视角写文章发东西,影响立法,这完全可以。上次一个交流中我听翟健说过,他有一项立法建议被全国人大采纳。我国刑法关于判处缓刑的条件,叫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后来条款改的好像更具体一点。他把悔罪态度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但是从文理解释来说,悔罪是以认罪为前提,如果不认罪,怎么能够悔罪。有的被告人人可能承认有错,但是不认为我有罪,而且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又很轻微,为什么非要判处实刑呢。比如南京虐童案,他的养子被打了,看表象很严重,但后来看律师提供的一些资料规定才知道,这个案件无论程序上实体上都不应该进入法院。辩护律师当时进行无罪辩护,完全是正确的,有理有据。但是被告人当时坚持有错无罪,这就把法院堵上了一个绝路,要么就判无罪,要么就判实刑,这个案件后来就判处实刑。所以在法律制度上,翟健他作为一名律师,他能够注意到这个问题。这就是一个有理想有抱负有视野的律师。但是你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就某一个案件,刑法规定的不合理,他虽然不认罪,你就要给判处缓刑。那是书呆子,那是掉书袋。理想与现实混同,这属于一种精神错乱,大家一定要分开。
做一名务实的且有理想的律师也许是最好的出路。如果大家都能够成为一名这样的,无论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对我们的律师的看法都会有所改观。甚至我们律师群体也会受到社会的重视,我们的话语权也会增强,我们的立法建议对制度的影响力也会增强。制度带给我们的困境也会随着我们集体的力量慢慢消融。
以上就是我对刑辩困境以及出路的个人浅见。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也谢谢大家的认真倾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