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男,30岁。公司职员。2012年起迷上网络赌博,输光了工作多年的积蓄,并欠下亲朋好友近200万赌债。2013年,王某某结识了负责城市公益项目资金管理人郑某梅。2013年2月,王某某虚构自己在昆明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郑某梅口头提出借款。郑某梅先后将其管理的公益项目资金215万私自挪用给王某某。至案发前,王某某归还郑某梅19万,其余196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其债务和赌债。
【判决结果】
案件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律师说法】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问题:
1. 王某某与郑某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需要从实质上去判断,实质上王某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产,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构成有五个阶段: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做出处分财物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和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上述五个阶段都有因果关系。如果缺乏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不构成诈骗罪或诈骗既遂;本案中王某某虚构借款用于昆明建设工程,使郑某梅错误的认识到借出资金将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投资活动,资金是安全的,误信其有归还能力,从而多次答应借出资金。最终因资金无法收回而导致了巨额损失。王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 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是一种主观意图,主观意图存在与人的大脑中,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开并呈现出来,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王某某多次找郑某梅借款时,身负巨额赌债,并无偿还能力,且其借款并非真实投资有合法收益的活动,而是虚构的投资理由;再次,王某某借到巨额款项后,除了归还郑某梅19万,余下款项全部偿还赌债欠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就此足以反映推定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而王某某的主观意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王某某的行为造成了196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 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