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全国热线
全国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关于罪名的补充规定

    时间:2013-08-15 16:10:41 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326日起施行。

                                                                                                                    2002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7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6条第1款、第2款》)

    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68条(《修正案》第2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82条(《修正案》第6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

    229条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236条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42条(《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399条第1款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

    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