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也是最古老的一种刑罚。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