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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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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3-10-19 16:49:57 浏览:
    导读: (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

    (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
           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即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包括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作为辩护人的人。
    (3)、指定辩护。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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