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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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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她眼里的“美好事业”,却把她带进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沼泽

    时间:2019-07-05 14:56:22 浏览:
    导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拉人头返利

    【基本案情回顾】

    2010年12月,何某某在朋友的鼓动下,缴纳了4020元会员费,加入美好生活公司的欢乐直购官网。根据欢乐直购官网规定:加入会员进行积分返利;会员制度从普通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会员到渠道商总共十六个级,级别不同享受不同的返利比例。

    何某某出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积极投身这个“美好事业”中,利用自己的人脉,向身边亲人朋友同学介绍美好公司及公司经营模式,积极鼓动说服他人加入成为会员。

    截止2012年4月,何某某因推荐发展会员共计获返利人民币917482.85元,发展一级下线人员2人,次级下线人员4人,其他层级下线人员1693人。


    2012年国家整顿直销市场乱象,美好生活公司形似直销实为传销,经群众举报东窗事发,何某某因此被警方刑拘。案件经过经法院审理,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就这个案件解析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1.何某某的行为为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罪通俗点讲,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拉人头”入会,并依据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计酬及返利的依据。本案中何某某通过发展会员达到1693人,并以此为获取回报、返利的依据。本质上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

    2.如何区别生活中的传销和直销。直销是合法的销售模式,需经相关部门的批准。我们所熟知的“安利”就是中国直销鼻祖。直销和传销是有本质区别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区分:(1)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企业运营的基础;(2)成为直销人员不需要缴纳入门费用;(3)直销具备经营场所;(4)直销通常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制度。当然,直销和传销可能还存在其他不同的特征表现,但是以发展下线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是传销最本质的特征。

    3.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幅度分为两个档次:第一个档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则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什么情况下,才会认为情节严重呢?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4.传销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定:如果是传销活动,需要区分是经营型传销活动还是诈骗型传销活动?两者入罪标准不一。经营型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或者领导者也会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 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支付上线报酬。而诈骗型传销活动中,是以发展的下线人数或下线缴纳的入门费为依据计算和支付上线报酬。根据法律的规定,就算是诈骗型传销,如果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没有达到追诉标准,即没有 “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只能认定为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本案中何某某既发展下线成员,又积极参加传销活动, 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5.传销活动如果达到追诉标准,只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 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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