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贪污犯罪如何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二、贪污多少能判死刑
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上这样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这里的规定可以看出,判处死刑的起点是10万以上,但这只是其中的一个条件,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条件。或许数额巨大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情节特别严重,但也只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衡量标准。因而,我们有时候不能把数额绝对化而对被告人不公平。
贪污十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弹性太大。有的人因贪污10万就被判死刑,而在全国,贪污几百万被判有期徒刑的也大有人在。可见,这一条款的规定,对于打击贪污犯罪不利,对法院量刑不利,对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审判不利。
学者建议对贪污罪判处死刑的情形应法定。判处死刑的主要情形可这样规定:“一是个人贪污扶贫、救济款等特定款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造成30名以上群众生活困难的;二是个人贪污30万元以上,导致国有企业倒闭或职工群体进京上访的;三是个人贪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用于赌博或其它犯罪活动的;四是个人贪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死刑;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应适用死刑的其他情形。”如果没有“造成30名以上群众生活困难的、导致国有企业倒闭或职工群体进京上访的、用于赌博或其它犯罪活动的”的情形,可以宣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死刑严格掌握,但又讲求死刑法定。刑法没有规定的,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也可以适用死刑。一旦批准,今后就应将这种情形作为法定的死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