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出日趋泛滥的态势,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渗透、恶性循环的官员涉黑犯罪呈现蔓延之势,引起了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和刑法理论界日益关注。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彻底铲除与之纠缠的官员涉黑犯罪是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本文试图探索官员涉黑犯罪的原因,并寻求相应对策,以使官员涉黑犯罪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官员涉黑犯罪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为生长土壤和发展温床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涉黑中的“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了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法组织。也有学者对“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两个概念作了区分,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某些集团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特征,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组织的完整特征,属于在犯罪集团之上,向黑社会组织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所谓官员涉黑犯罪是指官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包庇、纵容、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受涉黑组织安排渗透到政府机关、并为该组织犯罪提供帮助,严重侵犯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