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刘某驾驶一辆商务车,从祁东县城运输毒品前往湖北省宜昌市,在服务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刘某驾驶的商务车里查获俗称“麻古”的毒品5609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6%。
被抓获后不久,刘某即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贩卖毒品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据此决定立案侦查。
2013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于2014年4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提出申诉。湖南省高院于2015年9月作出驳回申诉的通知。
刘某及其亲属不服,继续申诉。最高院于2017年10月作出再审决定,并于2018年1月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刘某希望最法院的再审程序能减轻对自己的处罚。理由是:原法院在已经认定自己在侦查期间提供他人贩卖毒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表现情况下,原二审法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不予审查,致使原判量刑畸重。
重大立功,是法定量刑情节。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区别在于是否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所谓“重大”,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构成重大立功的,在量刑时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而根据刘某提供的线索,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在本案原二审期间,抓获包括被检举人在内的五名犯罪嫌疑人,当场缴获大量毒品。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平华的行为构成立功,于2014年6月将出具的立功证明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后,被检举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四名同案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
这意味着,刘某因检举线索构成了重大立功,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由于原第二审裁定于2014年4月作出但并未送达刘某,而湖南省高院在2个月后,即2014年6月接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2014年7月,本案原第二审裁定送达刘某时发生效力。故而湖南省高院依法应当对刘某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进行审查而未予以审查,确有错误,应予纠正。#湖南身边事##湖南#
2018年5月,经过最高院提审本案,确认了刘某构成重大立功,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刘某的刑期从无期徒刑改判为13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