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根据刑法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情况、方式等。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式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但是,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将毒品从此地带往彼地的,不应认定为运输。换言之,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具有关联性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使用毒品原植物制作成毒品,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的加工、配制行为。
对于该罪名具体案件的量刑: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可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五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它相当数量毒品;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它相当数量毒品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超过或者少于上述各档次数量标准的,可按照下列标准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刑期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2、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四十克以下的,每减少二十克减少三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