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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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信用卡诈骗罪规制的一类行为是“恶意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超过1万元,是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基本案情介绍:
曾某在银行申办了一张授信额度为12.5万元的信用卡。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间,曾某使用该信用卡刷卡消费。经发卡银行支行电话、短信及上门等多次催收,曾某于2016年5月最后一次还款600元后,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归还。截止案发前,共透支本金共计120880元未归还。接被害单位银行报案,公安机关经上网追逃于2017年2月将曾某抓获。案发后,曾某的亲属已自愿代其结清该信用卡内全部欠款款息并取得银行的谅解。
曾某一审被法院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二审后为何改判被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曾某恶意透支12万元,已经触犯了该罪名,且量刑起点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人代其偿还了所欠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息并取得谅解金额,故一审法院最终判处曾某5年有期徒刑。
但一审宣判后,信用卡诈骗罪有了新的司法解释,且新的司法解释对该罪处罚轻于旧法的规定。2018年12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当出台新的司法解释,适用原则是从旧兼从轻。故曾某上诉后,曾某的辩护人提出,信用卡诈骗罪已经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同时,公安机关立案后一审宣判前曾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故应对曾某免于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曾某被法院宣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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