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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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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中之重是减少民营企业家的“被动刑事风险

    时间:2023-10-11 18:35:51 浏览:
    导读: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持续提升司法审判保障质效、加强组织实施

    202310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从总体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持续提升司法审判保障质效、加强组织实施6个方面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指导意见》实质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于714日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19项内容进行了落实和细化。

    对《意见》及《指导意见》的双双出台,笔者予以充分赞同,这无疑将极大振奋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提振民营经济的发展。同时,笔者认为,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应仅仅停留在出台相关意见,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将意见中的内容贯彻执行,落到实处。

    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实务经验,深知民营企业家实际所处的艰难境地:办好一家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多重的,既要面临民事风险,又要防止出现行政风险。除此之外,最让企业家提心吊胆的则是刑事风险。

    刑事风险可划分为“主动刑事风险”和“被动刑事风险”。所谓“主动刑事风险”是指企业家明知行为违法犯罪故意为之而触发的风险,或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患意识不足,合规意识缺失,企图在经营活动中打“擦边球”,再者我国重罪重刑的传统犯罪治理模式下入罪门槛较低,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企业家面临的“主动刑事风险” 大大提高。但 “主动刑事风险”并非猛虎,只要加强法律意识仍可防范。

    “被动刑事风险”则是指企业家正常合法的经济活动或纠纷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刑事手段进行干预,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的风险。笔者根据经办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大体总结出三种“被动刑事风险”情形:1、在经济活动中,不法分子为逃避经济债务或侵占企业家财产,收买、腐蚀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利用刑事手段进行干预;2、个别地方政府财政吃紧或基于地方保护主义,执法机关便盯上了企业家进行趋利性执法,把正常的经济纠纷当做经济犯罪来处理,把企业家的轻罪当做重罪来处理,目的就是为了罚没财产;3、涉众型经济纠纷,由于该类经济纠纷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个别地方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便会机械性执法将欠下巨额债务且无力偿还的民营企业家直接认定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被动刑事风险”难以防范,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悬挂在每一位企业家的头上,故而业内也有句玩笑话“民营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往监狱的路上“。

    近年来,我国为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也出台了诸多政策文件,但实践中成效并不显著。故以笔者之拙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中之重是尽可能地减少民营企业家的“被动刑事风险”,如若不然,必将极大掣肘民营经济的发展。

    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措施减少“被动刑事风险”:1、由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容易混淆,故应严格限制侦查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对滥用职权的予以追责严惩,从而守好第一道门;2、检察机关应主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加以监督,在审查起诉活动中,应严格审查、严格标准,把好第二道关;3、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造成冤错案件,捍卫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4、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畅通、重视司法机关与律师的沟通,尤其是与刑辩律师的沟通,充分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从而协力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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