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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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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咬伤警察胸部,触犯妨害公务罪

    时间:2019-05-29 10:30:35 浏览:
    导读: 咬伤警察 累犯 寻衅滋事 坦白


    【基本案情】

    曾某,男,1994年出生,无业,住湖北省松滋市。2016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刑满释放。任某,男,1988年出生,无业,住湖北省松滋市。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1月刑满释放。2017年3月,曾某、王东某二人到 “梦飞通讯”手机店内,准备找宁某办理手机贷款业务,宁某因不在店内,便安排他人给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 曾某认为宁某之前为其办理的一笔手机贷款业务手续费收高了,便打电话质问宁某,并要求宁某当天下午到 手机店面谈。当天下午3时许, 曾某、王东某到达手机店,在与宁某交谈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在车上,曾某分别电话邀约晏某、任某等人来帮忙打架。后晏某与任某等人前来,并把数把砍刀递给坐在车内的曾某。曾某遂向宁某靠近,用刀在宁某脸上用力拍了一下,宁某逃跑,曾某等人便随后追赶。在手机店旁用大关刀砍向宁某,致其头部受伤,与此同时,晏某、陈某、任某等人上前围殴宁某,其中晏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了宁某。经司法鉴司定中心鉴定:综合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曾某,王东某及宴某归案。

    2017年5月,公安局以任某涉嫌寻衅滋事决定对其执行拘留,并于同年5月19日上网追逃。2017年6月许, 派出所副所长张某通过侦查发现任某的行踪后,遂率民警依法对任某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张某表明了自己系人民警察的身份,任某在明知张某系人民警察身份且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下,暴力拒捕,企图挣脱逃跑,并将张某的胸部咬伤。张某等人及随后赶来的两名协警将任某制服,抓获归案。

    审理过程中,王东某的近亲属赔偿了宁某经济损失2万元,,曾某、任某与晏某共同赔偿宁某经济损失1.5万元。宁某对曾某、王东某,任某及晏某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如下: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律师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

    1.曾某,王东某及任某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曾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心生怨恨,为发泄情绪而蓄意报复,邀约任某、王东某及任某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宁某,致其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曾某,任某两人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王东某及任某系受曾某的邀约而积极参与作案,且两人均手持凶器,故未区分主从犯,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可认定为罪责相对较轻,适当予以认定从宽处罚。

    4.曾某,王东某二人归案后共同积极赔偿宁某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宁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在审理中均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5.任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任某主观上明知张某等人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仍以暴力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任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并与寻衅滋事罪一起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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