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走私武器、弹药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香港人。因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因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捉获,2015年7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香港人。因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捉获,201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6年2月4日出生,香港人。因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捉获,201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5年初开始,被告人何某某、石某某(另案处理)在香港接受“阿田”(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请托负责走私气枪入境,再负责寄到国内客户手中,收受走私费用。在接受委托后,被告人何某某、石某某再用较低的费用雇请水客将气枪从香港走私到深圳,交给何某某、石某某雇请的“露露”(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接收枪支并由其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地将枪支包装并填写邮寄地址后,再由何某某于2015年5月雇请的被告人陈某某将伪装成化妆品的枪支送到深圳市龙岗区某快递公司,邮寄给国内客户。
2015年7月20日晚,受被告人何某雇请的被告人曹某某、黎某某各携带12支枪支从福田口岸入境并不向海关申报,被当场人赃并获。随后,次日侦查人员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地查获已经走私入境的枪支12支及邮寄枪支的快递单证一批,并于2015年7月22日捉获被告人何某某;2015年7月30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地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查获已经走私入境的枪支1支,铅弹1000粒以及邮寄枪支的快递单证一批,并于当日在罗湖区将陈某某捉获归案。
后经并案,侦查机关已于2015年4月7日立案侦查的蔡某某走私武器案、2015年4月8日立案侦查的郑某走私武器案、2015年6月25日立案侦查的陈某某走私武器案,上述三人亦系受何某某雇请走私枪支入境的水客,其中蔡某某走私枪支2支,郑某走私枪支3支,陈某某走私枪支23支;随后又通过快递单证线索,在国内追查到由何某某走私入境、由陈某某邮寄到国内客户手中的枪支19支。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参与走私枪支84支及铅弹1000粒;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走私枪支79支及铅弹1000粒;被告人曹某某、黎某某各参与走私枪支12支。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曹某某、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