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某大街上,一男子不服执勤人员的时间安排,与另一名防疫人员发生口角,男子突然冲上前一拳打向对方,将其门牙打掉一颗。该防疫人员吃痛之下,动手反击,结果被男子打成左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受伤。
男子孙某和李某是某防疫点的执勤人员,事发这天下午,两人因执勤时间安排互不相让,发生口角。这件事发生在大街上,李某以为最多就是争执几句,不会发生后续的事情,谁曾想到,孙某突然上前给了他一拳。
李某受袭后,发现嘴巴很疼,而且嘴里有异物,他吐出来一看,是一颗带血的门牙,随后,李某怒不可遏的找孙某算账,并与其厮打起来。结果孙某下手很重,李某完全不是对手。
最后,李某左侧肋骨被孙某打成骨折,且全身多处受伤,后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
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孙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因孙某积极赔偿李某损失,孙某和李某达成刑事和解,李某谅解了孙某的行为。
检察院审查后,以孙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李某已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决定不起诉孙某。
1、孙某是初犯、偶犯不假,但从法律上讲,李某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孙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从法律上讲,孙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相对不起诉。
法律规定,被害人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诉,换而言之,孙某将李某打成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相对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是指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换而言之,检方不是不认为孙某不构成犯罪,而是认为孙某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如何才算情节轻微呢?这需要从触犯的刑法和量刑情节来看。
孙某犯的是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孙某不具有其他量刑情节,他将面临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
而本案中,孙某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前述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此之外,还有最关键的一项是,孙某与被害人李某已达成了和解协议。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如果犯罪较轻,最高可以减少50%的基准刑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检方是以孙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与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综合考虑后,对孙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也意味着,孙某身上没有留下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