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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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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 | 80后的他为“拿工程”送出50万元,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吗?

    时间:2019-12-12 15:19:53 浏览:
    导读: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辩护路径,有程序辩护路径和实体法辩护路径,视案件进展的不同阶段而采用。

    行贿.jpg

                 (图片自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回顾:

    H,男,出生于1985年,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红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H经朋友介绍认识了XX数字公司手握负责组织工程的招投标、跟施工单位签合同等大权的部门经理文某,为了招揽XX数字公司招标的工程项目,H于2017年至2018年间,先后4次给予文某贿赂合计50万元。H的红X装饰公司也如愿以偿获得了数字公司的工程项目。后数字公司在审计中发现由H的红X装饰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中,文某有虚报造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嫌疑,进而报案案发。H被经济刑侦局办案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对文某行贿的事实。

    公诉机关以红X装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H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起诉到法院。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行贿罪的区别何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辩护思路有哪些?王平聚刑事律师团队梳理了本案相关的法律关系如下: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量刑有两档:第一档,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行贿数额巨大的,刑期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同时有罚金刑。刑法语境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也包括程序上比正常程序更为便利的程序利益。

    2.司法解释对本罪“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是“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和“200万元以上”。这是对个人入罪数额的标准。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行贿罪的区别,从罪名侵犯的法益及罪名构成的主体、立案追究的标准均有不同。行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辩护路径,有程序辩护路径和实体法辩护路径,视案件进展的不同阶段而采用。

    从实体法的辩护角度出发,由于本罪构成主观方面必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方能成立本罪,故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本罪的辩护要点之一。

    本罪的量刑与指控的数额关系密切,故对指控数额的梳理亦是主要的辩护点。

    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亦是本罪辩护点之一。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刑,而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也构成本罪,处以刑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立案起点金额为20万元。相比个人入罪金额较高。

    此外,包括法定情节辩护方向:自首的认定;坦白的认定等。

    对法律规定的量轻酌定情节的呈现。

    本案审理结果:

    H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法院认定红X装饰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H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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