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
刑法
》中新设立的罪名,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新刑法颁布之前,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有的以
玩忽职守罪
论处,有的以
贪污罪
论处,还有的在“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没有作为犯罪论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国有单位出于个人或者小集体的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采取奖金、提成等各种方式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已成为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经济犯罪
。这种以单位名义实施而使个人中饱私囊的行为,一般人数较多,数额大,造成
国家财产
流失极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
所有权
。近年来,不断有一些单位因犯本罪被司法机关查处。
据介绍,作为受国家培养多年的干部,龚伟明等班子领导已经有一定社会地位,享受不错的物质待遇,要他们违背道德与良心,明目张胆地贪污并不是他们最初始的选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打一些政策擦边球,这是他们的行为边界,也是他们打算采取的做法。可淡漠的法律意识没有使他们悬崖勒马,直到案发,他们也没有想到自己已经触犯了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