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13902983029 (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5岁女童吃芭蕉不幸噎死,父母向赠蕉者索赔73万,法律是否支持?

    时间:2021-07-27 18:42:12 浏览:
    导读:   5岁女童吃芭蕉不幸噎死,父母状告赠送芭蕉者并索赔73万,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事件经过:覃一与曾甲是佛山市某村租地种菜的菜农。覃一

      5岁女童吃芭蕉不幸噎死,父母状告赠送芭蕉者并索赔73万,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事件经过:覃一与曾甲是佛山市某村租地种菜的菜农。覃一的孙子覃某与曾甲的孙女曾某是会在一起玩耍的小伙伴。2015年1月15日,苏某到菜地捡菜时,给了覃一的孙子覃某几个芭蕉。11点多,曾某到覃一的菜地找覃某玩耍,两人各吃了一根芭蕉。下午2点,两个小伙伴在菜地边玩耍。忽然,在地里装菜的覃一听到自己的孙子覃某大叫,覃一夫妇跑过去,看到5岁的曾某倒在地上,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失去知觉,地上有一根吃了一半的芭蕉。覃一呼叫附近菜地做事的曾某的爷爷曾甲,并拨打了110及120报警。

      曾某被送到乡卫生院急救,随后赶到的南海区人民医院的医生参与救治,从女童喉咙里挖出一坨5公分大小表面带血的芭蕉,曾某不幸未被抢救过来,死因系异物吸入窒息而亡。

      面对爱女的离世,悲痛的父母一纸诉状把分芭蕉给女童的覃某的爷爷覃一,及提供芭蕉的苏某告上法庭,诉请两人共同对女儿曾某的死亡负责,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共计73万元。

      死亡女童父母的赔偿要求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女童父母认为:(1)苏某提供的芭蕉系女儿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若苏某没有提供芭蕉,此悲剧便不会发生。因此,苏某对此事件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2)覃一系覃某的临时监护人,虽然芭蕉证实是覃某直接给曾某食用,但作为临时监护人,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监督覃某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覃一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意料到5岁孩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且对覃某把芭蕉给曾某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覃一的行为与曾某食用芭蕉窒息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4岁小孩吃果冻、芭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基本常识。案中吃芭蕉行为表面看起来平和、安全,但对小孩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

      针对女童父母提出的意见,法院认为:

      (1)苏某虽系芭蕉提供者,但芭蕉无毒,且苏某仅把芭蕉给覃某,并未意料到芭蕉会被分给曾某;曾某食用芭蕉窒息之时苏某不在现场,苏某对此没有过错,也与曾某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2)曾某来找覃某玩耍,无论芭蕉是覃一或覃某拿给曾某食用,都不是故意侵害女童。5岁的曾某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女童的年龄及经历足以习得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故覃一对女童独自食用芭蕉的行为未加看管,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

      (3)覃一在发现女童窒息时,积极送救,其已经实施了合理救助行为。覃一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曾某的行为,其在事件中没有过错。

      (4)孩童之间的分享食物的行为不构成过错。曾某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咬食过大,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导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故而法院驳回了曾某父母要求覃一、苏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曾某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佛山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5岁女童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惋惜心痛,但凭不幸事件中的关联,而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秦一、苏某,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作者:王平聚律师团队

    微信截图_20210727184252.png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