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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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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贪污罪?构成贪污罪一般是如何进行处罚的?

    时间:2019-03-28 16:05:55 浏览:
    导读: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关于贪污罪情节轻重的判断标准和处罚,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数额较大的认定: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二)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数额巨大的认定:二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二) 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十万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有上述认定的较重情节的行为的,认定为严重情节。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三百万元以上

    (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有上述认定的较重情节的行为的,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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