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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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丁×,男,52岁。广东人。2016年4月,丁×在担任某省教育厅某专项基金管理处处长期间,与XX红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红相识。2016年6月,丁×曾参加李某红组织的一次宴请,席间谈及专项基金的使用问题。在丁×与李某红的交往过程中,李某红多次给予丁×现金共计约人民币35000元;公诉机关指控丁×触犯受贿罪,并提供了多项证据证明。
犯罪嫌疑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可以为自己进行辩解。
丁×辩称其与李某红之间曾系恋爱关系,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XX红培训机构谋取利益。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其给李某红赠送过礼物,李某红亦回馈给其及孩子一些钱款。上述往来与行受贿无关,其无罪。同时提供了6项证据以表明自己与李某红系恋爱关系,李某红的3.5万元并非出于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而收取。
1.丁×手机短信截屏打印件,拟证明丁×与李某红之间具有恋爱关系,二人之间基于感情因素发生过经济往来。
2.丁×手机与李某红的手机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材料,拟证明被告人丁×与李某红具有恋爱关系,丁×通话中称对方欺骗了自己的感情。
3.广州市公证处公证书,拟证明丁×与李某红之间的手机短信截屏在案发前已经存在。
4.李某红发送给丁×手机的就医挂号证、检验报告单、收费收据的照片打印件,拟证明李某红向丁×发送其早孕检查为阳性的内容。
5.证人王×2的证言,拟证明丁×向省教育厅的有关同志询问过资金的使用情况,但只是政策咨询,没有涉及具体项目和金额。
6.证人钟×、蔡×、关×的证言,拟证明三人均与李某红有过接触,知道丁×与李某红之间系恋爱关系。在丁×与李某红产生矛盾后,丁×曾委托钟×对二人的手机短信进行截屏保存,曾委托蔡×与李某红进行沟通并要求向李某红退款。
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触犯受贿罪,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收受款物与谋取利益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不排除丁×在宴请上提到过为XX红培训机构争取使用专项基金的问题,但是当时主要是进行政策介绍和电话咨询,没有证据显示其实施了进一步的行为,比如帮助立项等,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丁×具有决定该事情的权力。丁×虽然承认收取李某红的款物,但本案尚不能排除丁×与李某红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具有感情纠葛的合理怀疑,以及李某红因感情因素而给予丁×款物的可能性。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丁×收受款物与谋取利益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丁×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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