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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他被指控实施了5单电信诈骗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7年2月起,K伙同李某,王某在湖南利用从吴某处购买的假彩票网站对全国各地的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同年5月,K等人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离开国内到缅甸境内租房继续实施诈骗。我们的当事人K被指控系老板,并查明K等人实施了5单共计13万5千元的诈骗行为。
02 法律对电信诈骗的相关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分别是“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及“50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还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从重处罚。
03 我们的辩护思路
对K涉嫌电信诈骗的辩护思路,经过会见,阅卷,在综合了解了全部案情的基础上,结合我们曾经办过的多起案子的经验,我们从3个方面开展:
诈骗罪的认定中,犯罪数额与量刑关系密切。所以对涉案数额的梳理,是辩护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特别难忘的是,为了查验公诉机关指控的5单诈骗行为是否均由K实施,我们在数十卷的卷宗里,从被害人的陈述,到交易的每一笔记录,到当时时间段内K团队多名成员及另一由“戴某”做老板的团伙成员的供述,一一梳理,一一甄别,以复盘是否构成完整确定的证据链。最后查验出,公诉机关指控三宗诈骗行为系K、戴某两个团伙合并之前戴某团伙实施的,与K无关。因此,我们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参与第二、三、四宗的诈骗行为不成立,该三宗诈骗金额不应予计入被告人诈骗金额。
同时我们提出,被害人均系先获利后被骗,因此在计算涉案金额时,应将获利金额进行扣减,根据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计算,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自首的认定:自首是法定的轻判情节。根据法律的规定,认定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我们提出,根据被告人到案经过可知,其到案方式为自动投案,这表明其主观上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态度,有悔罪的表现,有如实供述罪行的可能性。至于被告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是因为如实供述罪行有一个思想斗争的过程。而被告人今天能在庭审中能主动认识到自身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既有利于本案的审判以减少司法成本,也有利于被告人悔过自新以降低其人身危险性,这也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应对其认定为自首。
04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K构成诈骗罪,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K的同案犯另案处理,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K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未再上诉。
05 办案心声
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会听到这样一种声音,认为律师都是为“坏人”辩护,然而事实上,刑事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中一员,法律工作者,职业的一个分工,他最大的作用,就是维护被刑事追诉的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律师的存在,可以帮助代表国家的办案机关厘清案情,无限接近事实真相,防止无罪的人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这,才是正确地理解刑事律师的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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