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殴打时,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伤施暴者,结果造成对方九级伤残。赵某的行为能否定性正当防卫? 4 月 27 日记者获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认定赵某防卫过当,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17年10月,在长安区韦曲街办某十字路口,房东李某等人与赵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等人取来洋镐把对赵某进行殴打,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李某腹部捅伤后离开,并到韦曲派出所投案。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长安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向法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法院合议庭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先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赵某家属代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9万元,李某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合议庭成员在反复观看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后,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最终依法认定赵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依据赵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赵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