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瑞昌公安部门一份劝返涉嫌电信诈骗滞留缅北人员公告引发民众的关注。公告分三部分内容,包括拟视情对第一批共10名按程序注销户籍的失踪人员名单;打击犯罪“十个一律”惩戒措施及派出所联系电话。
这份公告显示了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严厉措施和决心:注销户籍、冻结账户、关闭手机、纳入失信人名单等系列组合拳,可谓“利刃出鞘”,对违法犯罪人造成极大的威慑。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十个一律”惩戒措施中的第一条:
一律依法拟视情注销户籍。拟对拒不回国的滞留缅北人员户籍依法按程序进行注销,将影响其国籍的甄别,导致今后无法回国。
这条公告内容字数不多意义重大。
但是对涉嫌犯罪的失踪人员注销户籍的行为,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并不符合户籍管理的职责。
首先,户籍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对每一个公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常情形下,公民当兵入伍或因为公民死亡、公民失踪超过一定年限才可以进行户口注销。
而民法典第40条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同时民法典第41条规定了下落不明的时间,是自失踪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知,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应是当兵入伍的公民或死亡、失踪超过一定年限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
相关程序是:失踪两年后可以注销户口。公民失踪超过一定年限的,由失踪人员家属或单位、村委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失踪人员死亡,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后,才可以注销户口。人民法院接到失踪申请后还要向社会公告3个月寻找失踪人,最后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其次,在公安机关未查实相关人员涉案、构成犯罪,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就对其做出注销户籍的惩戒措施,也违背了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
对死亡的公民注销户籍,而对犯罪嫌疑人,但即便是触犯重罪被判处死刑,也要等执行死刑之后,才会依法注销其户籍。
此外,对违反刑法的犯罪人员的刑罚种类,并无注销户籍这一方式。
再者,根据笔者办理过的多起涉外犯罪案件的经验,注销嫌疑人中国户籍劝返可能达成的实际效果,并不乐观。滞留缅北人员原因多样,或因被欺骗非自愿实施犯罪、或被胁迫无法脱离犯罪团伙、或流落缅北并非就是做着违法犯罪的行为,复杂的状况并非警方祭出“定期不回归就注销户籍”这个大招就能解决。
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仅凭初查线索,相关部门不应对相关人员做出注销户籍这样的行政行为。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