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广东惠州的廖女士如约到医院接受心理医生辅导。一个半月前的那场生死经历,让她至今还没走出阴影。
6月13日晚上9点多,廖女士遛狗回家后,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等老公回来。突然,卧室传来了一声异响。廖女士去卧室打开灯查看,万万没想到,居然有一个20多岁的陌生男子,拿着一根电击棒,虎视眈眈地看着她,说“打劫!”。
廖女士见他没带凶器,便淡定地说“家里没现金。如果他愿意走,可以离开,我不会报警”。但是男子坚持要她拿出财物。廖女士把金项链给对方,对方没接。双方对峙了一会儿,廖女士趁机跑到卫生间呼喊求救。
男子跑到厨房,抽出一把菜刀,把廖女生逼到卧室,然后朝她的脖子和后颈砍了10多刀。廖女士倒在地上,假装死亡。男子又跑到厨房,点燃床单后拿到卧室点燃了窗帘,然后从窗户逃跑。
廖女士努力爬起来,在邻居帮助下报警和呼叫救护车,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目前,涉案男子已被警方抓获,廖女士鉴定为轻伤二级。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虽然男子的初衷是想入室盗窃,但正如前文所说,廖女士给过男子一次机会,可其却不珍惜,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廖女士家中的财物,那么其行为就已经转化为抢劫罪,而且还是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入室抢劫。
根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虽然廖女士鉴定为轻伤二级,但男子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得很明确,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不论有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均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即便是情节较轻的,也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从该男子持刀连续砍向廖女士脖子、颈部等身体要害部位16刀来看,其主观上就是想致廖女士于死地的,其后续放火的行为,更能证明这一点。即男子的主观上就是追求和放任造成廖女士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虽然男子放火的主观目的是想毁坏现场,但其行为客观上所危害的不仅仅是廖女士一人,同时还包括这栋楼的其他不特定人群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因此其放火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放火罪。
所谓放火罪,实际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此行为刑法明确规定,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将处3-10年。注意!犯此罪,如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虽然男子的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死亡,但只要其行为造成5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也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子的犯罪动机,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不管遇到天大的困难,都不能去违法犯罪。就本案而言,如果男子在被发现后,立即离开并投案自首,其最坏的结果也是3年以下并从轻或减轻,可其却执迷不悟,且一条路走到黑,那么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监狱生活。法治导向文明,关注王平聚律师为您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