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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向原公司索要赔偿金,是合法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行为,还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索取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即2年内实施3次以上敲诈勒索的行为。
客观行为方面,敲诈勒索罪采取的手段是“威胁”和“要挟”。“威胁”一般是以将要施加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害怕加担忧)而交付财物;“要挟”则是指以揭发对方或者对方在意之人的隐私、告发犯罪、或者毁坏对方名誉等非暴力方式使对方产生恐惧(害怕加担忧)而交付财物。
主观方面,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就是没有直接的正当的理由或者根据,并非基于合法,有理的事由索要占有对方财物。
正是主观方面的非法性,是区别于正当行使权利,合法维权的分水岭,使一个索要钱物的行为构成犯罪。
这么理解,如果行为人索取债权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或者行使权利并不违背社会的通常观念,就不属于敲诈勒索;反之,如果没有正当的权利基础而借故要挟,或者行使权利明显违背社会通常观念,就是敲诈勒索。以下这三个案例可以很好的说明二者的区别。
M到某餐厅吃饭,在服务员不注意情况下在菜品中投放了事先准备好的蟑螂,然后以此事件发布到网上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1万元。餐厅迫于无奈付给M此笔钱。M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因在于M并无索要精神损失费的权利基础。
K到某餐厅吃饭,在菜品中发现了蟑螂,随后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10万元。餐厅报警。K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有正当权利基础。
故如果员工离职向原公司索要赔偿金,是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一种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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