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未成年人张三因怀疑林某(未成年)追求自己女友而怀恨在心欲教训林某。
某日见林某走出校门至附近小巷,张三及朋友李四共6人(均为未成年人)围住林某拳打脚踢并用石块,钢管等器具对林某殴打。殴打过程中李四的3个朋友(未成年)见状加入围殴林某队伍。惊恐不已的林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刀身长8.5cm水果刀乱挥乱刺,随后逃脱9人包围跑进学校。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林某在逃脱前反击过程中用刀刺中了张三、李四和王五,经鉴定,该3人均构成重伤二级。林某则构成多处软组织损伤。
因张三等3人被林某以刀刺成重伤2级,林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羁押。
那林某面对张三等9人围殴,慌乱中用随身携带水果刀致张三等3人重伤,是构成正当防卫?还是属于故意伤害?
首先,张三等6人借故围殴林某,张三等人拳打脚踢围殴林某的性质属于不法侵害。对此不法侵害,林某有进行防卫的权利。林某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实施防卫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
其次,林某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不影响林某的反击构成正当防卫。事先准备防卫工具,随身携带防卫工具都不是影响认定正当防卫的因素。重要的是双方是否有故意斗殴的意愿及实施了斗殴行为。
而在本案中,张三挑起事端并伙同李四等6人围殴林某,实施非法侵害行为。林某被动应对,故林某携带刀具的行为不影响其正当防卫的认定。
再者,林某虽重伤3人,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伤害,但并未超出防卫限度。
围殴林某彼时,前有张三6人拳打脚踢,并用石块、钢管打击林某,后又有3人加入围殴队伍。林某势单力薄孤身自卫,实力相差悬殊,林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增加自己的防卫力量,持刀挥刺侵害者的自卫手段,反击众人的围殴可以说于情于理都无可指摘。
故在围殴过程中,林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持刀反击,就所要保护的权利性质以及与侵害方的手段强度比较来看,防卫措施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所以即使防卫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3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需要明确的是,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中,对防卫有限度要求,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人仍需要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案情调查清楚之后,林某因反击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案件被撤销,林某恢复正常的学校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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