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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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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贩卖毒品罪认定及证明标准探讨

    时间:2019-03-23 16:23:12 浏览:
    导读: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贩卖毒品罪认定及证明标准探讨  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贩卖毒品罪认定及证明标准探讨

      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贩卖毒品罪作为侵犯同类客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中 的一罪,既有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证明标准和要求,也有其特别之处。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 是否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里既有量的规定,又有质的要求。

       毒品犯罪 案件与其他的案件相比较,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有时往往会因为被告人拒不供述,隐瞒事实;毒品交易过程的一对一的方式,证据种 类单一,数量较少;犯罪分子不用真实姓名,用化名、假名、绰号、外号;被告人提供的地址以及货主的姓名不实等,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上,“基本犯罪事实清 楚,基本证据确实确凿”,是认定贩卖毒品罪总的标准。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局《关于毒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两个基本”有明确 的规定:一是毒品的来源,应尽量查清。但对确因案情复杂,一时无法查清的,只要贩、吸毒人员供述能够互相印证,现行毒品犯罪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认定,依 法进行处理。二是毒品的数量,只要毒品犯罪分子本人交待,与有关吸贩毒人员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数量基本相符的,可以认定。三是对毒品本身要鉴定核实。对毒 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由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毒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贯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个基本’,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的事实和证据:(一)被告人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二)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 刑法 规定的犯罪行为;(三)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主观方面是故意。”①

      下面笔者就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分述证明的标准,结合办案的实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和 司法解释 ,来淡淡自己的拙见。 一、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实施贩卖毒品的应以本罪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单位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单位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 管制 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所构成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处罚。

      2、主体证据的类别及审查:必须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具有包括: 自然人户籍卡及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 法人 身份证明、注册登记证书、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以及专业技术等级等;被告人前科材料,劳动教养 书、戒毒证明、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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