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得从2015年说起。河南永城芒砀山,西汉梁王墓葬群隐于山间,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当年山间发生了一起盗墓案,盗墓团伙用炸药爆破造成其间小南山顶达5米的盗洞。盗洞虽未触及墓葬群,现场也没有文物被盗。但爆破使得古墓暴露位置,给下一步保护古墓葬增加难度,由此增加了专项保护基金1500万元。而在8名盗墓分子中,就有在半山腰担任“放风工作”的卧底警察任某。
3年过去了,当年潜逃的盗墓者全部被警方抓获,盗墓团伙两名头目在2018年被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处于11年及6年的有期徒刑后,卧底警察任某也因当年未及时制止盗墓者的爆破行为,在2020年10月被被控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而被批准逮捕。
一个接受命令打入盗墓团伙的“卧底“专案民警,因为执行任务中无法及时对7人盗墓团伙进行抓捕,被检方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事件中的几个事实细节显示了检方指控过于轻率且不公。
其一,当年盗墓者有8名,而卧底的警察仅任某一人。夜黑风高,经上级批准安排的抓捕盗墓者时间是子夜时分,且任某被盗墓团伙安排在半山腰为盗墓“放风”。当夜10点多盗墓者用炸药爆破古墓,在那样的情形之下,若要求任某以一人之力对盗墓者实施抓捕,不仅打草惊蛇,更可能生命不保。打击犯罪,即便是警察使命所然,彼时场景,如此要求是不是强人所难?是否对其履行天命职责过于苛责?
其二,根据当时永城区文物局开具的一份衡量墓穴损失的证明文书,盗墓者爆破行为造成古墓位置暴露,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不便。为进一步加强汉梁王墓群安全保卫工作,文物局特申请专项基金1500万元,实际到账1000万元。按照检方意见,这个损失应当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因此本案符合刑法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进而启动对卧底警察的刑事追责。
诚然,法律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可知,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求。但若检方仅以一个客观损失结果,不结合案发时复杂特殊的实际情况,来倒推行为人有放纵犯罪继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主观罪过,是否违反了认定犯罪须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是否有客观归罪的嫌疑?
根据网上披露的公安机关当年的汇报材料及上述疑惑之处看,难于确认警察任某及派出所所长存在不负责任的行为。若强行认定卧底专案干警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玩忽职守”,认定其玩忽职守与古墓葬被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指控两人涉嫌玩忽职守罪,显得办案检方的指控轻率而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