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辽宁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福田公安分局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方明的名字,在微信上向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从广东湛江市赤坎区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向张某某邮寄了甲基苯丙胺400克。经鉴定,缴获的甲基苯丙胺共16包,共计394.71克。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多方打听,了解到王平聚刑辩律师团队是深圳知名的刑辩团队,办案经验丰富,成功办理了许多刑事案件。故慕名前来寻求法律帮助,经过与王平聚律师的耐心交谈,家属被王律师的专业和细致分析折服,决定委托王平聚律师帮助张某某脱离囹圄。接受张某某家属委托后,王平聚律师团队立即开展辩护工作,到看守所会见张某某,了解案情,尽最大努力维护张某某合法权益。
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基于案情的基本情况,辩护律师团经过多次讨论,分析,采取了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方案,提交了以下辩护意见:
1.综合本案证据只能证明张某某曾经使用过的微信被某人与王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接收毒品时张某某也不在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在此期间实施了与本案相关的行为,特别是购买人使用的微信没有查获,只有王某某与该微信的聊天记录,不足以排除是他人在使用该微信实施购买行为;
2.本案存在另一种合理的可能,张某某的微信号允许阎某某使用过,所以使用该微信联系王某某购买毒品的不是张某某,阎某某取毒品也不是张某某指示的,本案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不能排除张某某未参与本案的可能性。综上,本案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三星手机一部,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实际使用的微信号是该手机上登录的微信号。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基于毒品对人们身心较大的危害,国家法律规定了该罪名的起点刑较低,法定刑较高。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了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394.71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法院没有采纳本网团队的无罪辩护意见,但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考虑,从轻对其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本案在重大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已属轻判。张某某和其家属对王平聚律师团队表示了衷心的感谢。这个结果和王平聚律师团队的专业,敬业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