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宗X贵、黄X安于2007年11月共同出资成立了油脂公司。2008年8、9月至2011年9月4日期间,宗X贵、黄X安购买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并雇佣多名工人在油脂公司内部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然后将上述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销售。同时,宗X贵、黄X安将其购买的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对外销售。陈X孝等人明知油脂公司生产的食用油系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产品,仍接受宗X贵、黄X安的雇佣,负责假冒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作。经查,宗X贵、黄X安生产、销售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的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9 249 759.5元。期间,刘X勇等人明知油脂公司生产、销售的食用油系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产品仍多次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达数百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以宗X贵、黄X安、陈X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刘X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XX等二十四人亦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设立公司,从事生产、销售标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同类商品,并将其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对外销售,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否追究该公司的责任。
【审判结果】
经一审法院判决,本案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判决:宗X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万元;黄X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万元;陈X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刘X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七万元;XX等二十四人亦分别判处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及数量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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