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贩卖毒品又持有毒品900克,二审却将15年刑期变更为3年,原因是?
毒品这个东西,和家暴一样,几乎就是0和无数次。
而吸毒之后,相当一部分会走上以贩养吸的路,而这也是极易触犯刑法的路。
按照刑法规定,对贩卖、走私、制造、运输毒品入罪,并无数量要求,而数量达到50克起刑点就在15年以上,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9年的6月、7月、9月,林某分别以1300元、980元、3700元的价格将2.7克、1.8克、5.5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
同年10月,林某在家里吸食毒品后,携带家里共计净重910.5克毒品向派出所投案,后经鉴定,该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60%到75.44%不等。#对毒品说不##毒品犯罪##禁毒#
案件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检查机关没有抗诉,林某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审理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约束。何为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指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刑事案件,
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这个刑罚包括不得延长刑期,也包括不得增加新的指控罪名。
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通常会根据携带毒品的行为人的客观状态,譬如说在运输过程中,在走私过程中等来证明毒品持有人对所持毒品的目的,进而推定或认定其构成相应的毒品犯罪,否则,达到数量较大,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自己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将林某投案携带的910.5克毒品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因林某有过3次贩卖,就将其后来投案携带的这部分毒品认定为贩卖的数量,这个认定是不是准确的?
首先,从客观结果来说,林某携毒品向派出所投案的事实,直接反映出他将毒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控制的主观心态,这是他真实的目的,由此也可以排除了林某贩卖等其他目的存在。
故而可以很明确,在林某对这部分毒品交给派出所之前,毒品一直处于他控制的非法持有状态,因为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据此可以认定林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
再者,既然一审判决将林某投案携带的毒品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可以建议上诉法院改判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上诉法院不应对上诉被告人增加新的罪名。
虽然,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例外,这个例外是指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加刑的规定的限制。但本案不属于例外情形。
最终,经过审理,二审法院适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改判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家人的鼓励与帮助下,林某选择相信政府,表现出与毒品的决裂和决心,主动报警,带上他人放在家里的毒品去派出所投案自首,致910克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是较小的。
二审法院将林某15年刑期改判为3年,是对其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罚,也给涉毒人员主动远离毒品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这无疑是一个具有法律效果,又有社会效果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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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