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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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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系列”之一“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额千万,何以被认定无罪?”

    时间:2019-10-29 17:20:41 浏览:
    导读: 但是对近在咫尺的刑事风险的警觉、防控,应该要引起企业家们足够的重视。唯有如此,企业经营才能走稳走远。企业家也才能在商海搏击中立于不败之地。

    逃税.jpg

                                                                          (图片自网络,侵删)

    在案件审理中,郑某为了证明自己并非是与邓某某骗取国家税款的共谋,提供了几组证据:

    申请退税的过程中,亮X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核义务。即通过国税系统验证了发票的真实性,通过海关系统查询了货物的出口情况,国税部门在退税之前也会对相关企业的出口能力进行函调。由于存在上述审核机制,且各环节运转顺畅,未出现过纰漏,故从来没有怀疑过邓某某挂靠业务的真实性。

    其次,挂靠人邓某某的证言,由于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明显不实,不足采信。

    再有,涉及虚开发票、假报出口、支付外汇等环节的关键证人亦未归案,没有证据证实亮X公司参与了这些环节,也没有证据证实亮X公司与上述环节的相关人员有过共谋。

    故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实亮X公司、郑某与挂靠人邓某某进行过共谋,也无间接证据证实亮X公司应当知道邓某某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亮X公司是基于邓某某的出口业务的真实性而同意挂靠服务的合理怀疑。

     最后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亮X公司、郑某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诉讼阶段,由于诉讼行为的不同,以及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不同,证明的标准有所不同。

    在法官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要求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而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最终被认定无罪,源于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未达到法律要求标准的程度。即在案证据证明标准未能符合其中第3个条件,未能排除郑某系被蒙骗,其不明知邓某某骗取国家税款,也并非间接共谋的合理怀疑。

    挂靠经营的方式固然化解了一部分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经营者的经营“劣势”,促进了经济的流通和活力,为挂靠方和被挂靠方都带来了益处,表面看是一种应对市场竞争“双赢”的策略。但是,也常为被挂靠方公司,埋下随时引爆的隐患,甚至是刑事法律风险。郑某虽然最终涉险过关,无罪释放。但在整个案件程序走下来,也尝到了几个月的羁押之苦,对自己的公司经营,对自己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冲击。

    企业家是我们这个社会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主体,为应对市场竞争,往往会采取一些“插边球”的经营行为,但是对近在咫尺的刑事风险的警觉、防控,应该要引起企业家们足够的重视。唯有如此,企业经营才能走稳走远。企业家也才能在商海搏击中立于不败之地。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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