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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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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交通规则构成两个罪名后能否对行为人数罪并罚?

    时间:2021-06-19 13:39:27 浏览:
    导读: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了观众的热议:从视频可以看出,在一十字路口,黄先生不想抢灯便在路口停车等候,停的时候交通灯变黄。然而紧跟其后的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了观众的热议:从视频可以看出,在一十字路口,黄先生不想抢灯便在路口停车等候,停的时候交通灯变黄。然而紧跟其后的黑车司机朱某气愤地下车与白车司机理论,指责对方的急刹车行为让自己车内两孩子受到惊吓了。交通灯变绿,两车正常行驶后,朱某驾驶车辆忽然加速超过白车然后急刹车,别停黄某的白车。黄某被朱某恶意别车的行为激怒了,“你什么意思?黄某被别停忍不住骂了朱某”。

      过了十字路口,两车司机开启了相互斗气、谩骂、疯狂超车模式。朱某也把车内两孩子的安危抛之脑后,最后更是加大油门,直接冲向黄某副驾驶位置,把行驶中的白车撞得底朝天,自己的车也造成一定的毁损,冲上绿化带上。朱某的冲撞造成黄某及车内乘客共2人受伤,幸运的是自己两个孩子平安无事。(新闻自CCTV)

      朱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被警方刑事拘留。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事件中的法律关系:

      1. 对朱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是否恰当?

      在车辆密集往来的城市道路上,朱某在车内有两个孩子的情况之下,爆发“路怒症”,驾车高速冲撞行驶中的白车,造成白车司机黄某及车内人员两人受伤,朱某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定性没有问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是这个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从新闻可知,警方已经对朱某采取强制措施,涉嫌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损财物罪,警方的认定是否恰当?

      笔者以为,这个认定没有问题,但是随后如果要对朱某处罚时,要注意法律对这种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具体而言,对想象竞合犯通常情况下不能数罪并罚,而是按照所触犯罪名中一个重罪处罚。

      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的情形,只有一种,即此行为可被完整地切割。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轻罪。

      即最终若认定朱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对其以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而不能对其数罪并罚。

      3.此外,朱某的行为对黄某及车内乘客造成伤害,造成白车一定程度毁损,除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朱某还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浙江新鲜事##浙江头条##交通事故##交通安全#

      车内还有两个孩子,朱某却枉顾孩子的安全,开斗气车、恶意别车,甚至高速冲撞行驶中的车辆,造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毁损,最终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路怒症“的危害实在不小。安全第一,文明驾车,应是每一个司机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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