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广东本地人,去年来到深圳找工作,因为很久都没找到工作,所以在好兄弟沈某的资助下买了一辆车。平时主要是靠拉客人来维持生活,同时帮沈某拉货。今年4月份,公安机关突然上门抓获了杨某,认为杨某涉嫌走私货物物品一案。
杨某在被警方抓捕后,其家属立即寻求法律帮助!
在接受委托后,应积极会见当事人杨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与公安机关交涉进一步了解案情。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恳请不批捕杨某的法律意见书”,主要理由如下:
对于是否应该批准逮捕杨某,不仅看运输行为在客观上对走私活动起到帮助作用,还应考察在参与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参与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此问题,除了要看杨某本人的供述,还要结合指挥者沈某和收货客户等接触杨某的人对杨某的相关供述以及工作环境是否足以引起杨某对工作的合法性产生怀疑等问题来作出判断。
如果有证据材料反映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工作性质属于违法,则对其逮捕才合适。反之,如果证据反映杨某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就不具备主观故意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不该对其逮捕。
一、杨某在律师会见中供述,自己去年从老家来到深圳,受沈某的资助买了车,平时用来拉客,沈某每次叫他去拉货都会帮忙。杨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沈某从事违法活动,其自陈理由如下:
1、沈某从没和我说拉的是走私货物,也没提醒我拉货的注意事项,并没让我感觉任何异常;
2、沈某每次叫我去拉货时间是下午,地点是某停车场,在海关缉私局隔壁,每次去拉货都看见有海关的车停那里,经常能看见穿制服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停车和开车,而且停车场有摄像头,我根本没想过谁会那么大胆在海关缉私局的眼皮下走私;
3、沈某没告诉我拉的是什么货,收货客户也没对我讲过,都是沈某与客户打电话用白话联系,我不会白话,他们也没当我面开箱验货过,我也没开箱看过,只点过箱数,对于货物价格也不清楚,沈某叫我收多少我就收多少;
4、对于沈某为何那么好资助我买车?那是因为他有过经济困难时,我帮助过他,我认为是基于报恩才对我这么好,哪想到从买车开始就是坑,不是公安机关告诉我他走私,我都不知道。
二、对于杨某表示不知工作性质是走私的陈述,建议人民检察院结合以下材料进行审查:
1、沈某是否供述告诉过杨某货物来源为走私、是否有话语提示过他货物来源不正常?
2、客户是否供述在收货时向杨某透露货物来源是走私?
3、从现场勘验笔录中,是否反映杨某拉货地点是海关缉私局旁的停车场?在海关人员眼皮下,该环境是否引起人对所拉货物产生怀疑?
综上所述,如果沈某与客户供述不能反映杨某对走私知情或应知情,且拉货时间与场所不足以引人怀疑,那就应该从谨慎羁押考虑,对杨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而后,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前提下,对杨某作出不批捕决定。这是多次会见当事人以了解案件情况与认真研究案情,提交并起到了关键作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努力成果。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随时来找小编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