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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冷兰因故意伤害罪获刑7年,原判认定的“防卫过当”被纠正。再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冷兰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然而笔者认为,再审法院否定冷兰正当防卫的认定是错误的。
现年41岁的丽江女子冷兰,在2006年卷入一桩命案。据当年的判决,在云南丽江的一间出租屋内,冷兰与丈夫的婚外情对象曾某发生争吵,曾某持菜刀冲向冷兰,冷兰以水果刀相抗,冲突最终导致曾某死亡。法院认定冷兰“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相抗”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作出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的一审判决。
2006年的生效判决,时隔14年,检察院又提起抗诉推翻原审判决。从程序上看,再审推翻原审判决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的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也可启动再审。
一审认定冷兰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而再审认定冷兰不具有防卫性质。本案的关键焦点在于:被害人曾某是否手持菜刀正准备伤害被告人冷兰。如果事实证明是,冷兰的反击行为就构成正当防卫;如果不是,就是刑法上的普通的故意伤害行为。而在案件事实无法证明或者存疑的情况下,是否要认定冷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这是原审判决与再审判决出现截然不同结果的缘由。
刑法学有一个基本原则:疑罪从无。从这一原则又衍生出另一基本原则:存疑的利益归于被告人。笔者认为,再审改判及检察院抗诉的法律逻辑是错误的,违背了存疑的利益归于被告人这一基本的刑法学原则。
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在案件事实存有疑点的情况下,仍然应当认定冷兰的行为属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一种情形。再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冷兰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为在这个关键事实存疑的情形之下,我们要推定被害人存在伤害被告人的行为。因为这样的推定有利于被告人冷兰。
我们不能把不利于被告人的一个推定作为对其进行定罪的证据解释运用,这样做是把存疑的利益归于公诉人了,即把举证的责任弄反了。公诉人要证明冷兰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拿出被害人曾某没有拿刀伤害被告人冷兰的证据。公诉机关拿不出被害人曾某没拿刀的证据,就不能否定正当防卫。冷兰并无义务证明曾某没拿刀,因为被告人并无义务证明自己无罪。有罪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
现今冷兰不服再审判决,提出上诉,对于二审裁判结果,将取决于二审法官对刑法学理念的理解。在正确的刑法学理念指导下,二审法院应当推翻再审的错误认定及判决,冷兰应该被改判无罪或防卫过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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