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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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废止《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举动,引发民众热议,是否卖淫嫖娼合法化了?回答并不是。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废止《法规》的行为,属于清理陈旧的地方性法规,并非创建新的规定。
从时间线上看,该《规定》最早由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09月26日制定,1997年10月17日修订,施行至废止之日;作为其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由此可见,该《法规》是最早制定的,而作为《法规》的上位法《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在其后制定修订及施行。
再从法律法规适用的原则来说,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且作为上位法的《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对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查处进行了细致统一的规定。
四川省废除《规定》之后,对于卖淫嫖娼活动的查处,将依照其上位法规定执行。
废除《规定》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规定》里的许多条款已与上位法相冲突。如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多次卖淫嫖娼的还实行劳动教养,而劳教制度在2013年即已废除。
故此次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对此陈旧不再适用的文件进行废止,只是一次迟到的正常的法律法规清理活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行为的行政处罚,最高可至15日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
而我国《刑法》规定了与卖淫嫖娼有关的8个罪名,触犯刑法的,将面临最高达无期徒刑的刑事追责。
故此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卖淫嫖娼行为的合法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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