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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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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刑辩护词赏析(故意杀人83)

    时间:2013-10-21 18:00:27 浏览:
    导读: 第三部分本案证据硬伤: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犯罪事实错误,案件中的重要疑点。一、本案作为致命凶器犯罪工具的锤子的头部没有找

    第三部分 本案证据硬伤: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认定犯罪事实错误,案件中的重要疑点。

    一、本案作为致命凶器犯罪工具的锤子的头部没有找到归案,没有进行打捞查找,也没有相关情况说明,案件疑点重重,并没有将锤子砸断后的头部找到后与锤子的柄部进行同一认定的鉴定,确认是否为同一,不能定案。

    二、《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在鞋房内见与死者鞋印和血足迹相同花纹的成趟新鲜足迹,现见另外三种新鲜成趟足迹”,现场中这另外三种足迹是如何来的?“三种新鲜成趟足迹”究竟是谁的?这三种足迹的主人也许就是本案的真凶。这一主要事实及疑点没有查清,不能定案,应予发回重审予以查清,避免死刑错案。

    三、在案扣押李**的银行卡、手机以及第一次所买的作案工具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没有相应的提取物证笔录,物证来源不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予以排除。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上并没有指明辨认对象是李**和张**,辨认笔录有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五、李**烧毁衣物的地点位没有指认笔录,只有照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六、李**可能同时受阮**所雇佣,查清李**手机通话记录上的几个国际长途区号为0043的频繁通话电话是谁在使用?是否是阮**所持有和使用?这很重要、很关键。

    七、叶**警官讯问李**和张**二人的起止时间存在冲突,存在瑕疵,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八、李**收到的银行汇款的来源,是否确系张**安排公司人员所汇的款,应当有银行相应记录的书证予以印证。

    九、《现场勘查笔录》上有一红砖是否提取?是否有血迹?上面到底是谁的血迹?是否是本案真凶的血迹?

    十、李**离开现场时被告人是否确已死亡没有查清,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李**离开现场时被害人一定已经死亡。而有可能可以查清这一事实:可以查询李**与张**的手机通话记录,李**曾供述作案后即打电话告诉张**。另外,可以查询现场提取到被害人已坏的雷达手表,看手表停止走动的时间,可能可以推定、推断出朱伟天的准确死亡时间、以及李**离开时朱伟天是否已经死亡。

    十一、案发前一天晚上张**与李**在宾馆见面时给了李**700元钱,他是让李**坐车回家别干了;而不是催李**抓紧时间干,如果是催李**杀人不可能只给700元,这与常理不符,700元作为坐车回家路费更为合理,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第四部分 张**只有伤害的故意,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错误,本案中张**与李**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查清,一审认定错误。

    张**与李**之间达成的合意究竟是“教训”(伤害)还是杀人?直接关系到对张**的定罪与量刑,是本案必须要查明的事实。两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不能仅听某一方当事人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1、二人一直供述是通过QQ聊天来达成犯罪合意的,那么究竟是“伤害”还是“杀人”,调取二人的QQ聊天记录即可,这在技术上完全可以做到,调取聊天记录后不管是什么结果,都可以让二被告人服判,也可以让本案办成真正的“铁案”。因此,调取技术上完全可以调取的QQ聊天记录对认定二人的地位、作用意义重大,在技术理论上可以调取,但实际上并没有调取时QQ聊天记录时不应当作出不利于张**的推定。

    2、张**自归案后的所有供述均一致稳定地说只是“教训”,并且是李**主动提出来的,李**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及后来也供述只是“教训”,否定了之前说张**叫他去“杀死”的说法。

    李**之所以最初诬陷张**说是让他“杀死”是因为对张**存在误解,李**当初误认为是张**先出卖了他,他才被公安抓获归案的,当后来李**知道自己被抓获的真实原因是因为自己的手机被定位,而不是张**所出卖他时,他觉得愧对张**,就说出了只是“教训”的真相,这就是李**对一问题翻供的原因,比较符合逻辑和客观实际。

    3、张**对被害人提起的巨额恶意诉讼进行的积极应诉行为证明其没有杀人的故意。

    张**作为具有丰富人生经验及阅历的成熟商人,冷静、理性,面对股东朱伟天所提起的恶意诉讼,理智地选择积极应诉、委托律师,并回国召集公司员工商讨应诉对策,并没有过要杀害朱伟天的想法。如果他想选择将朱伟天“一杀了之”简单粗暴的方法来解决问题,那他就没有必要再从奥地利回来,自投罗网,并花费自己的时间与精力。

    4、本案系李**主动提起帮助“教训”朱伟天,以讨好、投靠张**比较符合经验逻辑和生活逻辑,并且此说法得到了李**在一审庭审上的供述相印证。

    李**没有多少文化,经济收入较差,属于做事鲁莽之人,当得知自已原来的上司、富商张**被朱伟天提起恶意诉讼之后,即主动提起帮助“教训”一下对方,以达到讨好、投靠张**的目的,这比较符合常理和逻辑,也与张**从始至终的供述及李**一审开庭及后来的多次供述相印证,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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