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涉案的4名未成年罪犯殴打、威胁13岁少女拍下性爱视频,并强迫少女卖淫多次后,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受害者是13岁少女,而施害犯罪者一方是多名未成年人团伙。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在受害者及施害者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情形之下,法律如何平衡既对未成年犯罪的从宽处罚,但法律也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法律精神?
先来看案件经过:少女在酒吧认识社会朋友聂某等人后,后者欺骗少女出来工作。当少女到达聂某的出租屋后即陷入犯罪团伙的掌控之中。
在长达1个月被控制的噩梦里,少女遭受了身体到精神的双重伤害:除了因少女拒绝卖淫的要求被多次殴打;为防止少女逃走,不仅扣押其身份证,这个犯罪团伙还拍下团伙成员与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借此威逼少女服从;少女几次逃走被找到带回出租屋进行殴打;最后少女被逼先后10多次卖淫,所得收入全部被犯罪团伙等人拿走。
直到2020年6月28日,少女终于逃离魔掌并前往派出所报案。
2021年1月20日。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和聚众斗殴罪两项罪名判处涉案4名未成年罪犯6年8个月至5年不等刑期。
事实上,强迫卖淫罪是一个基本刑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强迫卖淫罪最高刑死刑的处罚,并取消了该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仅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在司法解释规定的5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里,特别明确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达到5人的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而本案中的受害者是13岁少女。即对被告人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即起点为10年有期徒刑。
而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这个从宽处罚是必须,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纵观整个事件经过及被告人获刑的2项罪名及6年8个月的刑期,可以明显感受到这个刑事处罚是充分遵循了刑法规定的对未成年犯罪处罚从宽的基本原则。
但对受害少女的特别保护是否同样保护到位?
案件中有一个情节需要注意:为了胁迫少女卖淫,团伙成员聂某让女朋友张某拍摄下自己在出租屋里与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视频。
司法实践是如如何评价这个行为的?答案是构成了强奸罪。
而根据刑法对强迫卖淫罪的规定中明确,犯有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案件中聂某录下与少女发生性行为这个情节,应当独立成立强奸罪罪名,不应被强迫卖淫罪名所包含评价,应与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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