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河北邢台县徐姓女子开着一辆白色Polo,被其公公驾驶的黑色“现代”轿车强行截停,于是徐某某开车撞击其公公停在路边的轿车。其公公从车上下来后,被劝架的男子拦住并推向到一边。女子再次后退又加速撞到黑车上,多次撞击直到把黑色大众撞得面目全非。最后一次女子转向撞向阻拦的人群,众人急忙躲藏,现场的画面十分惊险。幸而该事件无人伤亡。最后徐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已被警方控制。据知情人说徐某因正和丈夫闹离婚,期间与其公公产生矛盾导致此堪比大片的惊魂事件。#女司机驾驶白车疯狂撞击黑车##女司机##河北邢台##邢台身边事#
【王律说法】
1.徐某在公共道路上驾车撞击车辆,并撞向路上阻止其撞车行为的路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回答是不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未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程度的危险方法不能构成本罪。
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
徐某虽是在公共道路上实施了驾车撞车又撞人的行为,但其针对了特定的受害人群。故其行为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2.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如果经司法鉴定损坏的车辆价值超过五千元,那么徐某就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面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徐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经鉴定,徐某撞坏的大众车价值未超过5000元,不构成刑事犯罪,其违法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女子最后开车撞向人群造成人员伤亡,徐某将涉嫌故意伤害罪。
而撞车如果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那徐某将面临着数罪并罚的刑事责任。因为撞车与撞人两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会被单独评价。
4.如果最后女子涉嫌犯罪,但因其有主动打电话报警的行为,此行为可被认定为自首。自首是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再者,女子因家庭纠纷做出此违法行为,若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如得到其公公的谅解,也会获得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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