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金华,张大爷在超市开了一个猪肉铺子,每天生意都很好,肉都不够卖,但是看完每天的结算账单,却亏损了几百,一个月算下来接近一万左右,张大爷感到很疑惑,既然账单没有问题,那出错的源头又是在哪里呢?
这日,一位常客小伙又来买排骨,和往常一样,要了两扇排骨并要求分开装,然后便拿着去收银处结账离开。张大爷望着他的背影,突然想起什么似的,快速跑到收银台,问刚才的小伙结了几份排骨钱?当收银员告知他只收了一份钱后,彻底让张大爷明白了是怎么回事,果断报警!
原来,之前小伙跟母亲都是在超市里面上班,知道超市买东西存在一些漏洞,就钻了这个空子,而且从张大爷这里买走的排骨,自家人也没有吃,直接放在自家的猪肉摊子上面售卖,卖掉的钱也就归自己所有了,一个月算下来大概有一万左右的样子 目前,男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呢?
很多人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盗窃,其实不然。盗窃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比如,男子偷偷将猪肉放入口袋带出,那就是盗窃罪了。
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本案男子并不是偷,而是把两份肉混到一起,然后交一分钱,显然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让收银员陷入错误认知,是骗而不是偷,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男子诈骗金额达到一万左右,已经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已经构成诈骗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贪!法治导向文明,关注王平聚律师为您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