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近日称,立法应优先考虑废除包括集资诈骗罪等经济类死刑罪名,并应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规定改为“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极大”。
刘仁文说,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但中国目前的55个死刑罪名中,一半以上还是非暴力犯罪。
刘仁文认为,立法要优先考虑废除经济类死刑罪名,因为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暴力犯罪要小。其中“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一是考虑受害人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为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
但随着市场监管的到位,此类犯罪本身不会再像过去那样频发、高发。而且,普通诈骗罪本来就没有死刑,其他诈骗类犯罪也废除了死刑,单独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逻辑上说不通。
还有一些罪名也应考虑废除死刑,如伪造货币罪、走私假币罪等,盗窃罪已不再判死刑,伪造货币和走私假币也是为了获利,也不应判死刑。
刘仁文还建议,应将刑法中适用死刑的规定由“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改为“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极大”,既强调客观也强调主观,有利于进一步限制死刑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