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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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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洪生称要明确P2P平台退出机制

    时间:2018-01-18 15:50:42 浏览:
    导读:   央广网财经3月4日消息(记者易珏)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保利集团原董事长陈洪生向央广网财经记者表示,近年来,以P2P网贷、股权众筹等

      央广网财经3月4日消息(记者易珏)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保利集团原董事长陈洪生向央广网财经记者表示,近年来,以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迅猛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乱象丛生,对国家经济运行、金融系统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

      陈洪生建议,从行业划分来说,互联网金融应属于金融行业,需要遵守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果不采取严格、有效的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缺乏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安全技术,势必会对传统金融业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进而对整个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审批要严格

      陈洪生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首先,要充分发挥好中央和地方政府、司法部门、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的作用,共同把好关。一是严格准入门槛,制定P2P平台监管负面清单,明确政策法规红线;二是加强数据分析,设立预警系统,对未经核准非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通过举报热线、定期执法巡查等多种方式,依法调查,必要时采取责令停业整改等多种措施控制风险;三是注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监管的一致性,对互联网金融线上、线下的业务实施一致性监管,防止监管套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信息要透明

      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重点是对于资金募集、使用、管理的全过程监管,定期向投资者公开项目投资运行情况;二是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要明确风险提示,避免“浮夸”宣传,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和产品的透明度;三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建立第三方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保护投资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建立针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

      资金要托管

      一是P2P网贷平台不能自身做担保、自融、发放贷款和分拆融资项目期限,贷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要由资质明确的第三方托管。二是受理托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要真正负起责任,严格实施监管,防止托而不管的漏洞。三是完善资金存管机制,建立客户资金安全“防火墙”,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风险。互联网金融要立法,依法治企,守法经营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法律约束。一方面,作为传统金融的一种载体和形式,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除遵守现有法律法规之外,还应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特别是进一步明确P2P网贷平台的退出机制,如果跑路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如何追索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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