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开始,赵某甲和父亲赵某乙在锡城做回收烟酒的生意,行情好的时候能赚不少钱。可是后来他们发现回收过程中收到不少假的烟酒,这样不仅不赚钱,还赔进去不少。父子两人觉得损失有些大,就想把这部分损失弥补回来,于是决定借回收烟酒的机会以假“换”真。于是,赵某甲在网上发布了“高价回收烟酒”的小广告,抬高收购价格以吸引注意。这时正巧亲戚刘某联系赵某父子,打算投奔他们做生意,两人将此事告诉他,刘某觉得不费劲又来钱快,三人一拍即合。
2015年5月的一天,赵某甲接到张某的电话,说是通过网上看到其收购烟酒的广告,现在想处理一些用不掉的香烟。于是,赵某父子决定实施第一次调包“计划”。两人将用于调包的5条假烟放置在汽车副驾驶座椅下后,由赵某甲负责开车,赵某乙坐在副驾驶座上。驾车到达张某住所的小区门口后,两人将张某约至车上商谈收购事宜,并故意让张某坐在副驾驶后面,赵某甲坐在张某旁边,并将张某出售的5条中华牌(硬红)香烟放在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中间的扶手箱上。在商谈价格的过程中,赵某甲佯装检查香烟真假以分散张某的注意力,这时候赵某乙则乘机用5条假烟调换了张某的5条真烟。调包成功以后,赵某两人以张某要的价钱太高为借口拒绝收购,将5条假烟交给张某后驾车离开现场。
此后,赵某甲与刘某两人“行动”时,由赵某甲负责分散卖家的注意力,刘某负责实施调包。三人采用相同的手法,通过调包共盗窃5次,窃得中华牌香烟(硬红)50包、中华牌香烟(软红)80包、黄金叶牌天叶香烟10包、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4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2366元。其中,赵某甲参与盗窃5次,价值人民币12366元;赵某乙参与盗窃3次,价值人民币6750元;刘某参与盗窃2次,价值人民币5616元。
滨湖法院经审理任务: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后时分时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三被告人悔罪表现、退赔经济损失等情况,该院作出了从轻处罚,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赵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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