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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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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赃物不知情,行为性质如何定?

    时间:2017-12-04 16:02:12 浏览:
    导读: 陈某酷爱摄影采风,在大学读摄影专业的他很想买一个品牌相机,但新的又太贵,所以就想在互联网上买个二手的。2017年9月,陈某通过网上的联

    陈某酷爱摄影采风,在大学读摄影专业的他很想买一个品牌相机,但新的又太贵,所以就想在互联网上买个二手的。

    2017年9月,陈某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卖家廖某。在见面之前,陈某曾咨询过专业人士,得知廖某所卖的同类二手佳能相机的市场价格在2000元左右,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1800元成交。

    此后不久,公安局民警找到了陈某,说他买的佳能相机是赃物,系廖某从他人办公室盗窃而来,依法需要追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陈某购得赃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陈某行为不够成犯罪,但由于其购得的佳能相机属于脏物,理应依法追缴,而其可以向廖某索赔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知”。因为我国《刑法》中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然而是否“明知”作为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其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因此其证明力也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明知”所得及收益是由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等犯罪行为产生。因此,由于本案中的陈某对赃物并不知情,且付1800元价款给廖某,其购买佳能相机价格合理,可以明确,陈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次,我国法律中规定“善意取得”是指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在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取得了该动产,其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当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应适用于善意取得。由于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因此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其也无法获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因此当物品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时,不管财产经过几经转手,所有权人都将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予以返还。显而易见,本案中的佳能相机是廖某非法盗得他人财物,因此,陈某购得赃物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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