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之附条件不起诉规定
(一)案件范围和条件
1、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2、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
3、但有悔罪表现的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程序
1、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2、异议处理
(1)公安机关和被害人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的异议处理程序的规定。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三)监督考察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四)期限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五)遵守的规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六)法律后果
1、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七)犯罪记录封存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