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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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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3-09-16 16:52:21 浏览:
    导读: 刑事辩护道路上的信仰与坚持高铭暄 在中国的刑事案件中,曾经一度有人怀疑辩护律师到底有没有作用?而本书的出版使我们看到,三十年来我国

    刑事辩护道路上的信仰与坚持高铭暄

     在中国的刑事案件中,曾经一度有人怀疑辩护律师到底有没有作用?而本书的出版使我们看到,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中不仅发挥了作用,而且作用巨大。本书中所选取的上百位优秀律师,用自己的智慧顶住各种压力,坚持依法辩护,争得司法公正,从而为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律师法》的出台,律师的职能得以明确,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其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中第一项职能为其根本的职能,即刑事辩护律师要为被告人提供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被告人争取应得的权利。

       刑事司法事关当事人的生命自由、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公权力地位的控诉方和个人地位的辩护方,双方地位上天然的不平等往往容易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被漠视、被吞噬。在此情况下,处于诉讼弱势的被告人,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律师,律师通过自己所熟知的法律知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帮助,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共暴政”的出现。本书中所谈及的黄立怡案件等,若是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和不懈坚持,那么其本人恐怕现在还承受着牢狱之灾。事实上,像“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和本书中提到的不少案例,从一定程度、一定意义上来说被告人是幸运的,正是存在了辩护律师这样一个群体,使得冤案得以申诉、正义得以捍卫,否则仅靠司法部门的主动纠正,必然动力不足。

    然而,尽管律师辩护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具有重要价值,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律师辩护的执业环境仍不容乐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倡导国家本位、社会本位,这使得人们对律师这一群体有着一些不准确的认识,总以为律师就是“为坏人说话”、“钻法律空子”,从而导致了律师的辩护工作得不到社会大众充分的认可和支持。从律师诉讼权利的实现情况来看,很多律师都感叹:办案难,办刑事案件更难。而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也已经成为刑事辩护中的顽疾。对此,有学者甚至举出了律师辩护“十难”。在这样的背景下,辩护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行使,辩护律师难以为被追诉人提供有质量的法律服务。

       我们欣然看到本书所列的众多刑辩律师,正是在这并不乐观的环境之下,凭借自身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坚韧的职业品质,突破了一道道难关,树立起刑事辩护的信心,坚持公平正义的信仰,成功地为委托人进行了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有效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及此,不得不为本书的体例编排也美言几名,它所设置的“办案体会”,给予了律师向社会“告白”的机会,使得社会公众可以触及律师的内心,解读律师“高收入”(有的仅仅是普通收入“法律援助”)背后的“美丽心灵”和“伟大智慧”。从他们的办案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秉持良心,坚持法律真实。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事先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是很不现实的,在如何确定辩护思路时,律师必须坚持自己的原则,在刑事辩护中必须尊重法律真实,对于证据证明不可能无罪的案件,不能为了迎合委托人而进行无罪辩护。在与被告人谈话时,不能一味寻根问底追问被告人讲实话,重点在于了解证据。根据证据链形成的法律事实,确立辩护思路,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第二,活用理论,寻找“矛盾”突破。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的一个最有利的前提即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因此,在辩护中,往往并不要求律师去还原事实的原貌,而只需要对控方的法律事实推翻即可。刑事案件本身往往比较复杂,但不管案情如何复杂,证据如何繁杂不利,只要有抽丝剥茧的细心,丰富扎实的理论功底,必然可以找到辩护的切入点。在本书中出现的多个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我们看到,诸位律师正是通过自己过硬的专业理论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准确把握案件性质,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推敲,发现矛盾,找准辩护切入点,从而取得全局性的胜利。

       第三,提高技能,合法入理有情。

    近年来,律师对刑辩技能的重视明显地有所强化。以往人们思维的惯性认为案件的输赢更多地依靠关系,虽然随着司法环境的改善,法律已经逐步成为最为关键的因素,所谓的“关系”逐步被淡化,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律师个人技能包括善于沟通的能力,在刑事辩护中同样发挥着“锦上添花”的功效。刑事辩护,作为一项个性化的智力活动,是讲究技能的。律师的刑事辩护技能与律师本人的法律素养、社会经验、辩护思路、沟通能力等多种因素相关。一个沟通能力较强的律师,相较于沟通力较弱的律师来说,在与被告人的交流中可能更容易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在最终的辩护中赢得更多的主动权。在本书我们看到有的律师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沟通能力实现办案效果从“案结事了”到“案结心了”,他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正确分析案件性质,指导当事人对结果不奢望、不苛求,诚心诚意为当事人找到利益的平衡点,给对方留有余地,以此有效地化解矛盾,实现了“定纷止争”的完美结局。

       回顾2010年,我国发生了“李庄案”、“赵作海案”等诸多有影响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将我国的刑事辩护推向改革的前台,其中最有影响的莫过于“两个证据规则的出台”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审议。前者在一系列“死者归来”后“千呼万唤始出来”,对我国证据法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而后者首次对刑法总则进行了修正,尤其对死刑进行了较大面积的废除。以上这些,为我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为辩护律师这群“刀尖上的舞者”带来了新的希望。

       长期以来,刑讯逼供、证人不出庭、证据不规范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刑事辩护活动和妨碍司法公正的严重问题。另外,对死刑案件的辩护一直以来也为刑辩律师所看重。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对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以来,律师如何参与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并未明确。近年来,某些死刑案件的误判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巨大挑战。在重大案件当中,这些问题相对更加突出,直接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因此,两院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虽然主要是为司法工作人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以及如何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提供规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辩护律师迫在眉睫的难题。自此,刑事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时更加有法可依,有了统一的证据规则,更加有利于辩护律师充分有效搜集、审查证据,提供有效辩护意见,对委托人遭受刑讯逼供的依法及时提供帮助。

       此外,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引入量刑建议以后,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更加完整:即定罪辩护和量刑辩护。而量刑辩护因从宽情节的大量存在必然成为辩护中的一个重点。在刑事审判中,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后,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从而使量刑问题阳光化,置量刑于无形的监督之中,辩护律师通过量刑辩论为法官提供大量与量刑相关的信息,使得法官对量刑情节会有全面的了解,有利于法官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

       我们应当看到,刑事辩护之路虽然曲折,但前途一片光明;刑事辩护有困难、有困惑,但更有希望。本书汇编了全国上百位刑事辩护领域的出色律师所受理的刑事案件,通过展示他们经办的这些案例,能够使读者对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和他们的业务领域有一个更加广泛、深入的了解和认识,这将有利于社会公众正确看待律师的辩护职能,从而更加积极地监督司法公正,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同时,本书作为专业书籍,对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无罪、罪轻、减免、缓刑等案件,提供了可资参考的判例和依据,这对于律师正确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耄耋之年,赤子之心,欣然提笔,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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