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XX的委托,指派彭志斌、张解义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并参与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而得出唯一结论,其所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确实、充分地证实被告人陈XX有任何盗窃的实行行为,应适用案件存疑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陈XX指控罪名不成立。
一、本案没有查明具体犯罪情节
1、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盗窃行为
本案从电梯录像中,仅能确定被告人陈XX以陌生人的身份在事发的12栋楼房内出现过,无法确定其是否去往事发楼层,更不能径直得出其对12栋10B号房实施了任何盗窃、窃取等行为。
2、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具体犯罪时间
本案受害人王某及张某的询问笔录中均无法看出其最后一次见到、接触涉案财物的时间、地点。受害人于2012年10月20日才怀疑家中失窃,与被指控的时间延后2日,无法排除期间其他情况的发生,更不能排除之前财物是否已经遗失的可能。
3、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具体盗窃对象
本案被告人陈XX根本没有接触过任何受害人所称的价值十余万的被盗财物。而对于价格鉴定的两款金器,辩护人也认为值得商榷。从两款金器的购置发票中,仅能得出其曾购买过该物品,而无法证实其被窃该物品,更无法证实系被告人陈XX窃取了该物品。
二、本案唯一能证明被告人陈XX盗窃的证据是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但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亦存在矛盾,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1、事发前晚以谁的身份证登记开房
被告人陈XX称案发前晚其以黄XX的身份证登记开房,而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显示其当晚以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开房,其交代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2、被告人陈XX并不知晓阿X是否盗窃得逞,也无法确定其后分得的2000元钱系盗窃后的分配。
综上所述,本案除了被告人陈XX存在矛盾的供述外,证实其犯盗窃罪的全部都是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之间无法得出完全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唯一结论。因此,本案在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依法不能判处被告人陈XX有罪和处以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年 月 日